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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鼎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30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1/2 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证券事务
部、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资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1
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可以出
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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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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