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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鼎股份: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30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规范、诚信运
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

    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2、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营秘密的前提


                                    -1-
下公司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
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要责任人。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部室,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2、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
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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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
作。
       5、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
材料。
       6、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
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
职责。

       第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熟悉公司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
门负责人和下属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的投
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下属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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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
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法
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
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
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
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将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
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
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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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活动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开通投资者关系网上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互动易”),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快捷、有效沟通。
    第二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
约登记。
    第二十五条 现场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
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确认上述人员的身份信息,并要求其签署签到
表和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存在错误或
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
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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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
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
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
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如有需要,同时在公司网站刊
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见附件
五)。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
系顾问时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同时为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
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
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
公司的利益。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
项作公开发言。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
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支付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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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
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公司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
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刊登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公司应避免向投资
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
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和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
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
开信息,公司不得以接受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
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
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

                         第八章     责任及其他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7-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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