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股份: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30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
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下属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遵守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上述主体
及相关责任人均负有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义务,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作出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列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和关联交易
事项;
(十八)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十九)公司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二十)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方案;
(二十一)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二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且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服务机构人员,会计师,律师等;
(六)上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
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
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
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
轻重及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
券事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安排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登记备案,登
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所属单
位、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安徽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