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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鼎股份: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GDR发行后适用)2022-10-19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
法权益,保障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
章程必备条款》及《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
职权。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
备条款》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
事人数的 1/3。
    第七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 3 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
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以任
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
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五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上述情况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六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
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兼任,以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递交议案;
  (四)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
  (六)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七)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
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会议通知与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以专人送出、邮件送出、传真方式或其他通
讯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向全体监事进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时可采用口头会议通知,口头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表决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2/3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以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
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一般不能弃权。如果弃权,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审议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应当先组织相关人员对议
案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后提前 10 日送交给每位监事,以保证监事有足
够的时间对议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财务工作时,应先听取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并就相
关问题向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财务人员进行质询。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对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充分考虑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
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完成有关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提交给各股
东。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审议涉及增资、减资、合并等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到所
议事项对公司及股东的影响,并就方式、价格、数量、程序等向有关人员进行质
询。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点审查年度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利润分配预案是否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与股
东现实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审议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先
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提案
人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就与会监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和合规性,并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得终止。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
研究的,经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一步考察,
提出考察报告交付下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
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
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
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八章   监事会记录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
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参照国家监管机关就上市公司董事会所颁布的规范意
见及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所发布的规则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自公司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