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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钾国际: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1-01-14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亚钾国际          公告编号:2021-002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东凌国际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凌实业”)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院受理后,东凌实业在提交答辩状
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广州中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广东高院”)审理。2017 年 5 月,广州中院对东凌实业提出的管辖权异
议予以驳回。东凌实业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裁定, 就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经审
理,广东高院于 2017 年 8 月裁定本案由广东高院管辖。2019 年 10 月,公司收
到广东高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 81 号],判决公司与东
凌实业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
(二)》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解除,并判决东凌实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10,295.77
万元及承担本案受理费 5,704,476.50 元。2019 年 10 月,东凌实业不服一审判
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将本案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广东高院一审《民事判决书》项下的第二
项判决,并依法改判东凌实业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295.77 万元及本
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与原审案件受理费均应由公司承担。2020 年 3 月,最高人
民法院受理本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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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重大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2017 年 5 月 13 日、
2017 年 8 月 19 日、2019 年 10 月 9 日、2019 年 10 月 30 日、2020 年 3 月 24 日
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7-018)、《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2017-074)、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关于重
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0-019)。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今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 238
号],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56,589 元由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将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最终以年度审
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 238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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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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