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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钾国际: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1-18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3 号
                                                                                                                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3 楼 1301 室
                                                                                                                                  邮编:510623
                                                                                                                      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20)2805-9099
                                                                                                                            junheg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
       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广东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作为亚钾
       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钾国际
       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现行有效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若
       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假设: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
       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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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作为备查文件,必要时可依法公告。

    基于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
开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 15:00 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51 楼公
司大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7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召开股东大会
公告所披露的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305,994,194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078%。

    以参加现场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166,9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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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以参加网络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305,827,294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834%,通过网络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认证。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
独统计。

    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05,994,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超过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5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305,994,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5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3.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226,080,401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59,4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回避本议案表决。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一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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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张   平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陈   翊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廖颖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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