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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钾国际: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8-06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亚钾国际        公告编号:2022-083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
限公司向新疆江之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11 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不超过 168,000 万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共计发行人 民币普通 股 (A 股 )
53,080,568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31.65 元/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
额为 1,679,999,977.2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0,440,257.54 元(不含增值
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39,559,719.66 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
同验字(2022)第 110C000455 号)。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
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农钾资源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钾资源”)分别在中信银行广州国际大厦支行开设募集

                                     1
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
  1                             中信银行广州国际大厦支行   8110901012501482260
         份有限公司
  2      北京农钾资源科技有限 中信银行广州国际大厦支行     8110901012501482268
  3      公司                   中信银行广州国际大厦支行   8110901012101482284

      公司及农钾资源(作为甲方)与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
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丙方)分别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作为甲方;中信银行广州国际大厦
支行作为乙方;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
为8110901012501482260。甲方承诺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甲方重组交易现金对价
项目、补充甲方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会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协
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按本协议的约定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协办人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协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并将对账单(纸质原件)邮寄
                                       2
至丙方地址。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单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协办人。丙方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协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协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
顾问主办人、协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中对现财务顾问主办人、
协办人的授权亦适用于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协办人。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专户符合第六条中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
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
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义
务。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
的,均应将争议提交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南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作为甲方一、农钾资源作为甲方二,
与甲方一并称甲方;中信银行广州国际大厦支行作为乙方;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丙
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1账
号为8110901012501482268;专户2账号为8110901012101482284。甲方承诺专户1
仅用于甲方偿还甲方二债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2仅用于甲方老挝
甘蒙省钾盐矿彭下-农波矿区200万吨/年钾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会


                                   3
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协
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按本协议的约定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协办人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协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并将对账单(纸质原件)邮
寄至丙方地址。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单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协办人。丙方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协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协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
顾问主办人、协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中对现财务顾问主办人、
协办人的授权亦适用于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协办人。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专户符合第六条中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
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
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义


                                   4
务。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
的,均应将争议提交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南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 110C000455 号);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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