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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汇发展: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9-03-16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发展”、“公司”) 拟以向
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汇集团”)的唯一股东
罗特克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方式对双汇集团实施吸
收合并(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一、公司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
说明
    作为本次交易中吸收合并方,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的说明
    经交易对方确认,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上述交易对方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经办人员
以及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
人员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
体不存在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署页)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