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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汇发展: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8月)2021-09-01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

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
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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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
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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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的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要态度

明确,对会议需要做出决议的内容逐项举手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形成的决议须由出席会

议的监事签字。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原《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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