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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汇发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7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13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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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参
与和支持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的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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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必要时,公司应开通多部咨询电话。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接触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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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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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或澄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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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性
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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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归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生产
经营、财务等重要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以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
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至少包括活动
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
有关本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投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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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承办投资者投诉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
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投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资者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事项,以及其
他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形成处理意见,并通过直接或间接
途径及时回复投诉主体。

       第三十二条 证券部工作人员接到投资者投诉后,应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如实做好登记。对于能够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直接
处理和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直接处理解决的投
诉,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汇报解决。对于投资者重点关
注的投诉事项,应制定处理方案并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反馈至投诉主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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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
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
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
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投诉
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
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应该保持投诉电话、邮箱畅通,及时接
收投资者投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 12386 热线投诉或咨询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
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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