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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汇发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7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13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
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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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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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
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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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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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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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
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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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
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
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本制
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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