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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赣能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2-08  

						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
                江西南昌洪城路655号海联大厦十一楼
                           电话:86-791-86598050
                           传真:86-791-86598129
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 西 友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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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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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FLS2018158



致: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

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官方网站上刊登《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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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

199 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张惠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的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

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合计 4 人,代表股份 707,241,45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2.4871%。

       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表决的股东

共 5 人,代表股份 340,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49%。

    (二)其他参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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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对《通知》所列出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707,241,45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18%;反对 340,80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48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 707,241,45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18%;反对 340,80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48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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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冯         帆




                                   经办律师:魏   志   军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