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0-08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经营管理层提交的下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代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公司关联方江西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天然气”)
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赣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能能源”)第二
大股东(股权占比 44%),在 2017 年办理营业范围增加售电业务,于同年 4 月
获得售电资质并开展售电业务,赣能能源的售电业务团队由江西天然气的售电业
务骨干人员及公司营销中心全体人员共同组成,设立后便全部承接并代理江西天
然气在电力市场的售电业务及交易,为顺利开展上述业务,赣能能源拟与江西天
然气签订代理服务合同。此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赣能能源进入江西售电市场并占据
一定市场份额,发挥公司发电资源与天然气两种能源互补互促的效果,符合公司
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伯荣 谢利锦 张梅 徐擎天
2019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