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能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8-28
证券代码:000899 证券简称:赣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0-80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5 年 12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3031 号),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9,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6.5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58,24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包括保荐费)人
民币 6,474,720.00 元后,将募集资金 2,151,765,280.00 元划转至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再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259,000.00 元,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50,506,280.0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16〕10-2 号《验资报告》。另减除验资费、律
师费、发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539,000.00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150,226,280.00 元,本公司在非公
开发行股票时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律师费、发行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
关的外部费用 1,009,000.00 元,实际募集账户可使用的资金为 2,151,235,280.00
元。
经公司 2015 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
储管理,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公司 开户行 账号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 8115701012900027255
经公司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下属分公司丰城三期发电
厂在中国工商银行丰城工业园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用途仍为仅用于
公司丰城三期发电厂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2 月 3 日、2020 年 7
月 25 日披露的《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2015-84)、《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5)、《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分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公告》(2020-72)。
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证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及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
丰城工业园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
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丰城工业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 1508221229024512081,截止 2020 年 7 月 28 日,专户余
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发电厂扩建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丰城工业园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三)华融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融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工
商银行丰城工业园支行应当配合华融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融证券每半年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华融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乔绪德(372324197304260018)、
谢金印(429006197812305210)可以随时到中国工商银行丰城工业园支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工商银行丰城工业园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工商银行丰城工业园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融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工商银行丰城工
业园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工商银行丰城工业园支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华融证券。中国工商银行丰城工业园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中国工商银行丰城工业园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华融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融证券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融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时,需提前向公司提供书面通知函,并同时将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
方式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一并交予公司留存,且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中国工商银行丰城工业园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融证券出具对账单
或者向华融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融证券调查专户情形
的,公司或者华融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华融证券、中国工商银行丰城工业园支行三方法定代
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