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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赣能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2-09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0 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黑体表粗为此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只能由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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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内控审计
部。决议的落实由内控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事宜的协调由证券管理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投资
项目进行审计;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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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
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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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控审计部门、证券事务部
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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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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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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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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