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能股份: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2-09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0 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黑体表粗为此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
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五至九名董事委员组成,其
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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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证券部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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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整理材料以便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研究,
提供建议或者方案供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研究、审核。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证券部提供的材料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证券部。
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事宜,战略委员会应向
董事会提交正式的议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
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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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安排,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
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相应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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