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赣能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0-12-09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 2020 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黑体表粗为此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 1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 3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 5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 12

第六章 附则 ..................................... 19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
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
理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管理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1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管理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人:
                              2
       (一)   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
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管理制度第三条或
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深圳交易所备
案。

       第七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
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
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
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
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九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
                             3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

                               4
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   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   关联人回避表决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
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
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
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
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5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四)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
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
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6
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
任职;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
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
理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
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7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三)   拥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
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
响的;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
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
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八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上年末净
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8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
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结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
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
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
                         9
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
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   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   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
身份证明);

       (三)   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
排;

       (四)   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   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
说明;

       (六)   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

       (七)   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
审核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
件:

                             10
    (一)   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二)   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依据《公司章
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
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
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
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
人发生本管理制度第九条所指的第(一)项至第(十)项的
交易以及其他任何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审议通过之外的交易
的,必须在签订相关协议之前报送公司证券管理部。公司证
券管理部会同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后,按照本管理制度
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各分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不得签署相关协议,不得实施相关交易。

    第三十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
                         11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
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
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规定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之
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12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
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二条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规则第九条第(十一)
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
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
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
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
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
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3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
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本制度第
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
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
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的
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14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
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
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
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
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
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
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
易总金额;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
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     《上市规则》第9.15条规定内容:
                            15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
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
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
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
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
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
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
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
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
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
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
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
(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
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
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16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
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
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
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
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 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 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
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7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
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三十九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管理制
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
数额,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节规定需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外,由公司董事长或管理层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审查决定



                             18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及时”的涵义适用《上
市规则》第18.1条的相关规定:“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
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