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赣能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2-09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0 年第三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
       (黑体表粗为此次修订)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监事 ....................................................... 3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 6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 9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告 ................................ 12

第六章 附则 ...................................................... 14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2018 年 9 月 30 日最新修订版)》(以下简称《准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
立的监督机构,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进行监
督,保证公司依法经营,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以及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监事会独立进行监督,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但可对
公司发生违法经营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无需持有公司股票。

    第五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所列人员,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宜担任上市公

                            3
司监事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
事。

       第六条公司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享有对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   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
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
告;

       (三)   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
册进行检查审核,并制作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
大会报告;

       (四)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
临时会议;

       (六)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
督权。

       第七条公司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4
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   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
益;

       (三)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
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

       (四)   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
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八条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公司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职工监事需依照法律法规
选举产生。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相对稳定,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
内改选的监事不超过公司全体监事的四分之一。

       第九条公司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5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设
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其指定一名监事或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
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
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6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公司负责人关于公司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
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7
向职工了解情况;

       (二)   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薄
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   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的涉及公司遵守财经法纪和重大财务责任的事项,提出处理
建议,监督处理结果;

       (四)   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采取聘请股东
单位专业人员联合审计的方式对公司财务决算及其他财务
活动进行审计,并审议其审计报告,监督审计成果的利用;

       (五)   必要时可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
和银行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六)   对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年度预算方案、利润分
配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事前的审核;

       (七)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
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
门应主动接受监事行使职权的检查,定期报送有关报表资
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配合,接受质询并做出必要的说
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8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二)组织检查公司财务及相关事项;

    (三)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
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有权向
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监事会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且监事会主席同意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9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时,可以指定其他监事
主持。当监事会主席未指定或不能指定会议主持人时,由二
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
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本人或者由其委托董事会秘书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
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
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10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董事会秘书或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
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秘书或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
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
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
议通知直接送达全体监事,如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非直接
送达方式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11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
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
事会主席(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
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
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监事
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
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12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参照
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

                           13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
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
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
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
重要贡献的,建议给予奖励。
                            14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
效。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