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能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12-09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 2020 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黑体表粗为此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 4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 6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 9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4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责任 ..................................................................................22
第七章 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23
第八章 附则 ......................................................................................................................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运营中所有可
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限
内,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
监管部门,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私下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法披露信息
前,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统一交送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管理部,再由后者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并
在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自办网站及其他媒体发
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
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
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
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
公告。
第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本节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
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
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
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
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如被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
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还应当包
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指定专人跟踪、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
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公司可以向证券监管部
门申请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监管部门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
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监事对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公开信息负责。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
和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项。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以董事
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
体管理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对公司信息披
露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并负责一年之内公司信息披露相关
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记录和保管,一年以上的相关文件、资料移交公司档
案室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
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下属各电厂(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所有关联人是公司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获悉可能影响公司股价波动或将
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于第一时间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管理部,协助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下属各
电厂(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
疑问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管理部咨询。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
批程序:
(一) 需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原始资料由公司各职能
部门及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提供、核对,并提
交公司证券管理部。
(二) 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原则上由公司证券管理部
撰稿、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
(三)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 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
的其他临时报告,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起草文稿后,经公司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或报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后予以披露;
(五)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
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报公司证券管理部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然后
提请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
(六) 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有关公司经营管
理的重大信息时,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由董事会
秘书报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遇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
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
长或总经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各电厂(分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不得泄露其掌握的公司内幕信息,确因业务需
要或行业管理要求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报表、材
料等信息,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
露。职能部门和单位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报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各电厂(分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接到董事会秘书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
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
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各职能部
门、下属各电厂(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材料不完
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进一步的解释、
说明和补充。
第三十九条 为便于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状况,保证信息
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各电厂(分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管理,并根据
需要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反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和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相关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沟
通:
(一)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四)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
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的协调
(一) 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
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二) 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
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
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
念,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严格执行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
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
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
理发表鉴证结论。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
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四)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
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恪守职业道德,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严格执行评估准则
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
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
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
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
评估结论。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的沟
通
(一) 公司证券管理部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负责公
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的日常信息沟通;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的沟通应遵循相关
法律、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
性和一致性。必要时,公司应指派专人对沟通内容作书面记
录,并要求沟通对方签字确认。
(二)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应防止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
(三)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公司信息。
(四) 证券服务机构和/或媒体误解公司提供的相关信
息,在相关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存在错误或疏漏,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要
求证券服务机构和/或媒体及时更正,必要时公司应发布澄
清公告。
(五)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证券时报》,
指定网站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
也可在公司网站“www.000899.com”上披露或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但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
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
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
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原因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
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披露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五) 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积极做好其他有关保密措
施。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或给公司带来重大损
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应与所聘请的中介机构订立保密协议,
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不对外泄露。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
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及其它有关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为本办法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
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
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
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
(二)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
(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
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
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