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能股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6-30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 13
第四章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 22
第五章 信息披露纪律 ............................. 23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 24
第七章 附则 ..................................... 25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21 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
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
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
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
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
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
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1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
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
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
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企业应当披露。企业不予披露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
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
异议。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配合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
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
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
2
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
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
或约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
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
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守交易
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
3
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
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
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
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
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
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
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
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
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
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
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
4
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
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
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
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
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款
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
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
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
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
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5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
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
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
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
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
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
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
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
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6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
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
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
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六)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
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
7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
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
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
或约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
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
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
露义务。
8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
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
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前述
规定的定期报告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
内容。公司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需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
更之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
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
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
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
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
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
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
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
9
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
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
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
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
息。
第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
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
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
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
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
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
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
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
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
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10
第二十四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
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
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
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
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
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做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
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
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
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11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
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
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
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公
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正的,应披露变更公
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更正或变更已披露的信息时,需按照
信息披露变更的相关要求执行,并及时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
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
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
12
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
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者替换。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信息为:
负责人姓名:曹宇
公司任职情况: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 199 号
电话:0791-88106200
传真:0791-88106119
电子邮箱:ganneng@000899.com
第二十九条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职责的,董事会应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中选举产生新的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
13
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应当为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二)负责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三)协助董事会及时了解信息披露事项的发生和进展
情况,对于信息披露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
(四)负责组织办理本公司信息的对外发布。持续关注
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作为公司与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主要联系人,负责
与交易商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受交易
商协会质询或查询,负责组织解答投资者的咨询;
(六)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有关法
律法规对其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证券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对内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证券管理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
息披露具体事务,牵头组织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与
14
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关注新闻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评论与报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交易商协会就上述事项的问询,并按照相关规定或交易商协
会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人
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
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和全体董事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15
(二)董事会建立有效机制,确保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能够第一时间获悉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四)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
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要的资料;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五)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六)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
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和监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监事会和全体监事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监事会建立高效机制,确保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16
能够第一时间获悉重大信息;
(三)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全体监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
施进行监督,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六)董事会需对外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的监事会
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对外披露非
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信息
披露责任人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17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相关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
责任;
(六)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
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
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根据信
息披露制度要求,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和上报机制,确保应
披露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保持与证券管理部及时有效
的沟通,根据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的部门职责分工,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18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指定了解全面情况的骨干人员为重大信息
日常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四)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总
部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本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与公司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有关的制度,做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报表信
息经逐级复核及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以确保公司的报
表信息的准确性及合规性,同时做好财务信息披露之前的保
密工作。
19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按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境内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若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节 对外披露信息流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以下流程编制、传递、审批和披
露定期报告:
(一)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方案,下达编
制任务书;
(二)证券管理部编制定期报告正文部分,财务部编制
定期报告的财务报告部分;
(三)证券管理部编制定期报告;
(四)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
董事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
见;
(五)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对外实施披露
第四十条 年度财务报表应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半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可以不经审计,但相关法律
20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
因业绩传闻导致本公司偿债能力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
交易商协会要求,及时披露所涉及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按照下述流程编制、传递、审批和
披露非定期报告:
(一)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信息知情人,在了
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非定期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应及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就该等事项协调非定期报告编
制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对非定期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本
公司按交易商协会规定完成必要的程序后,依照本制度第五
条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发布非定期报告。
第五节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
媒体等的信息沟通,证券管理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具体事
宜。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
管理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21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资料保管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相关
记录交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后,由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对公告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涉及
资料的保管工作,存档期为十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
工需要借阅已披露信息涉及的资料,需经由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
致使文件遗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
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分(子)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分(子)公司发生的应予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
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
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2
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第五章 信息披露纪律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待投资者或新闻
媒体访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事先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二)避免提供未披露的、对本公司偿债能力产生影响
的任何敏感资料;
(三)回避评论投资者的分析报告或预测,或向任何人
提供盈利或收入预测;
(四)不得对外提供有关本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
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的义务,或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本公
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23
调研等形式就本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具体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公司制订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出现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依据法律法规与内部章程严肃追查,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并且公司可以向责任
人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一)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致使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
响;
(二)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因沟通不及时
、核查不全面等主观性失职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
公司或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除不可抗力之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披露出现
24
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监管机构适用的有
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法
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有冲突时,按法律、法规
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