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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赣能股份:《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09-18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公司 2021 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报告 .............. 5

第五章 附则 ......................................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
护投资者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以及《江西证监局关
于江西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意
见》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
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原则上只限用于公司
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
划周密、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组织办理验资手
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
应尽快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
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公司须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承诺的使用计划和进度使用募集资金,非经公司股东
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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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金使用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
责,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时,结合投资项
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
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基础上,经董事会批准,可
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
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
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在董事会批准后,专
用账户设立和募集资金存储的具体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
责。公司应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
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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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的投资
项目、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对外公告的募集说明书编制
资金使用计划,总经理办公会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安排资金的
使用并指令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即由使用部门根据总
经理办公会指令提出申请报告,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下称
“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过使用计划预算:

    (一) 超出预算 20%以内,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组织编
制超预算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 超出预算 20%以上(含本数),属于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
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必
须经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审议通过,向股东大会提交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提案,在提案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列明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发展前景、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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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未来的影响、有关风险和对策等,待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是指:

    (一) 放弃募集说明书所列项目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 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募集说明
书所列金额 20%;

    (三) 募集资金投资方式发生显著变化;

    (四) 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如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拟将超过本次募集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
司等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
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
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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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较募集说
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进度计划推迟 6 个月以上,或公
司募集资金项目的盈利水平与预测的发生 20%以上变化,公
司董事会应就推迟或盈利变化的原因、可能对募集资金项目
当期盈利造成的影响、新的实施时间表或盈利情况做出决议
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
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
说明书预测的水平,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
信息披露相一致。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管
理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
长)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再融资时,公司董事会应在新发行证
券上市两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位的时
间、到位时存放的银行账户及相应金额等情况说明,向江西
证监局报备,并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复印件、相关的
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重大合同复印件及江西证监局要求
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年报或半年报及《前次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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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使用情况说明》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江西证监局报备有
关募集资金使用的材料。具体材料包括:

    (一) 本期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总体说明;

    (二) 本期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复印件;

    (三) 本期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相关的会计凭
证、银行对账单及重大合同的复印件;

    (四) 江西证监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在董事会
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江西证监局报备董事会会议记
录、决议和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材料,包括:

    (一) 新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二) 新项目的有关立项批文(如有);

    (三) 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如有);

    (四) 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有关
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五) 原项目的终止协议及说明(如有);

    (六) 江西证监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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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牵头,会同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共同编制,经财务负责
人审定后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订、修改和解
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 2021 年 9
月 17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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