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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港务: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2020-12-08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监事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形式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时间间隔: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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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在当年母公司及合并报表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根据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金能够满足
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的条件
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盈利水平与经营发展计划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计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 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
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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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并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公司当年盈利而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分红
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 2/3 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
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权益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基础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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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
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董事会制订有关议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的独立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通过。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届时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政策、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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