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3-04-28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公司股东权益,更好履行社会责
任,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3〕95 号)、《关于取消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备案管理事项的通知》
(闽国资考评〔2015〕53 号)以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企业财产
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包括现
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本部及各成员企业。
第四条 对外捐赠的种类和用途。
可实施捐赠的种类和用途包括: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等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以外的,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
会发展与进步的其它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捐赠。
第五条对外捐赠行为管理
公司综合部为公司对外捐赠管理部门,统筹开展日常对外捐赠管理。公司本
部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涉及各自职责的对外捐赠事宜。
(一)公司本部和各成员企业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救灾救助和公益捐
赠活动的同时,应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止资产
流失,不得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本部和各成员企业对外捐赠
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三)公司本部和各成员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渠道,向不属于本
办法规定捐赠对象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任何用于受赠人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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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单位经费不足、建设单位福利设施、发放职工奖金福利和个人自身需要的财产
赠与。对于不具备接受捐赠资格的其他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募捐,应依法予
以拒绝。
(四)公司本部和各成员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必须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管理。
捐赠财产为非现金资产的,其价值以上月末该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准。各成员企业
应根据年度对外捐赠计划填报《对外捐赠预算表》(附件 1),随同年度财务预
算一并逐级报送公司财务部及综合部。
(五)公司本部和各成员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应拟订捐赠方案,并按规定履行
内部决策和相关核准程序。捐赠方案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
赠方式、捐赠资金来源及其数额等内容。
(六)公司本部和各成员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
程序,规范审批流程,所有捐赠事项需填写《对外捐赠申请表》(附件 2)。属
于“三重一大”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单项或单批捐赠财产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公司本部及成员企业对外捐赠事
项,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核准后,方可办理捐赠手续;
单项或单批捐赠财产金额超过 50 万元(含本数)的本部及成员企业对外捐
赠事项,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办理捐赠手续;
当年度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 2.5%的对外捐赠
事项,还需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办理捐赠手续。
1.按本办法规定应上报公司本部核准的对外捐赠,成员企业应发正式文件提
请公司本部核准。成员企业申请核准材料包括决策文件(会议纪要)、捐赠方案、
受赠方请求帮助的函件等有关材料。
2.捐赠事项完成后,应及时将受赠机构开具的合法票据、受赠方接受捐赠的
函件或捐赠协议等后续材料的复印件按相关程序报送。
3.公司综合部在收到各成员企业报送的核准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材料齐
全符合规定的捐赠项目,交由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进行复核,根据捐赠规模及用途交由相应决策机构研究决策;对不符合规定的
捐赠项目,应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
4.公司本部和各成员企业按照对外捐赠规定程序获得审批并已经向社会公
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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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
或企业声誉。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七)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同一个捐赠事项或对同一受赠主体的同一批捐赠
财产,须一次性研究,可分批支付,但不得通过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
监管。
(八)公司本部和各成员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
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
殊情况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九)公司本部和各成员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权责明确、
合法有效的财产。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
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以及变质、
残损、过期报废等可能导致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商品物资,不得用
于对外捐赠。
(十)公司本部和各成员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十一)公司本部和各成员企业对外捐赠后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企业正当的
捐赠意愿,但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
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十二)每年各成员企业应当依据当年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事项,如实编制
《对外捐赠情况统计表》(附件 3),于次年 1 月 3 日前汇总上报到公司综合
部,公司于次年 1 月 5 日前汇总上报。
(十三)公司本部和各成员企业对外捐赠财产应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3〕
95 号)和其他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十四)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并经公司或有权决策机构确认可以视同利润的
对外捐赠事项,可在当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根据受赠机构开具的合
法票据金额及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视同利润予以加回。未报经确认或不符合本办
法规定的捐赠支出,在考核时不予加回利润。
(十五)公司本部和各成员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
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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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
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
单位,企业不得给予捐赠。
(十七)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六条对外捐赠信息公开
公司本部和各成员企业应按照企务公开要求,按月或按季公开对外捐赠情
况。公开内容包括每个捐赠事项的受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日期、
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公开时间为次月 5 日前或季度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
对外捐赠信息应在内部通知公告栏板上进行公开公示,接受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
监督。
第七条对外捐赠事项监督检查
(一)公司本部和各成员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
有条件的应适时组织对重大捐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赠方规范捐赠
资金用途,发挥资金最大效用。
(二)公司本部和各成员企业应定期组织内部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
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公司本部和所属企业在对外捐赠内部决策程
序、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
(三)各成员企业监事会应将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
围。
(四)公司应不定期组织对成员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违规捐赠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对外捐赠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决策
程序不规范、未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违规拆分捐赠项目、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
和限额对外捐赠、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资料等问题,情节轻微的,责令企业限
时整改;情节较严重的,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个人名义捐赠企业
财产、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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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成员企业应当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
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对外捐赠行为合法规范操作。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三)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
管理办法》(厦港发(2019)1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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