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书2017-04-08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书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4月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本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发表
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为:以
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392,932,6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送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送现金红利19,646,633.45元,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同时,拟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
392,932,669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3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510,812,470股。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作出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分配条件和分配比例都符合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6年度利润分
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201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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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本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公
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
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同意公司计提 2016 年度各项
资产减值准备 5,032.67 万元。
三、对公司 2016 年度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事项及 2017 年度拟开
展商品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 2016 年度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根
据公司《期货管理办法》、《外汇交易管理办法》进行操作,具有
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风险防范。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能
防范库存跌价风险,锁定工程配供业务利润,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规避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外汇市场风险,防范
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不良影响。公司2016
年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
2、对公司2017年度拟继续开展商品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发表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6 号——衍生品投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拟继续开展商品套期保值
业务的议案》及《关于 2017 年拟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公司为减少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对公
司经营造成的影响,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防范库存跌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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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锁定工程配供业务利润,有利于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公司已就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建立健全了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风险
控制措施等相应的内控制度并能够有效执行;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
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
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主要为规避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外汇市场风险,防范
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公
司已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健全了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
程、风险控制措施等相应的内控制度;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
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
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对关于拟继续授权公司管理层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发
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审议的关于继续授权公司管理层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继
续授权公司管理层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行为,符合
公司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不会造成公司资
金压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继续授权公司管理层使
用不超过1.5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五、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公司对 2016 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说明解释符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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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所需,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的行为。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数低于年初预
计数,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是由于公司变更控股股东后,与浙江交
通集团及关联方对接的业务部门组建成型较晚,正式开展业务的时
间较短所致。公司将一如既往的严控关联交易,保证公平、公正,
价格公允。
六、对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对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作
出的预计金额较为合理;交易价格均按照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协
商确定结算价,定价公允,符合商业惯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项
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七、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对本公司执业
过程中能够恪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及时客观出
具审计报告和鉴证意见,体现出较高的执业水准和职业道德。我们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
务报表与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聘用期为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业务量和公司相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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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上市公司审计费用水平等与其协商确定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
计工作报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内
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的内控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具备
比较规范、完整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
制经营风险;《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目前公司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评价报
告。
九、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进行的专项说明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对公司2016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
查,就上述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6 年度公司与大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其下属子公司占用资金 3,712.77 万元均系正常商品销
售和采购形成的经营性往来。
2016年度,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严格执行对外担保
的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保护了全体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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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42,673.38万元;子公司对公司实际担
保余额为21,604.24万元,合计担保余额为164,277.62万元,占公
司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的96.95%。另外,湖南中拓汽车销售
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度对客户担保余额为20,813.45万元。公司无
逾期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发生。所有对外担保均已取
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对外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陈三联、陈丹红、高凤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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