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04-18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17-22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青岛扬
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扬帆”)、青岛造船厂有
限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龙”)
有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
市中院”)提交了诉讼请求并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第一次公告,
2016 年 8 月 4 日公告公司收到长沙市中院送达的《执行保全案件
结案通知书》,2016 年 11 月 23 日公告一审判决情况,2017 年 1
月 13 日公告公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6 鲁
02 破 3-6 号)。《通知书》通知公司青岛扬帆已进入破产重组程
序,并通知公司申报债权及参加债权人会议事宜。2017 年 4 月 8
日在《2016 年年度报告中》公告 2017 年 1 月 26 日公司与北京建
龙达成《和解协议意向书》并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内
容详见 2016 年 7 月 18 日、2016 年 8 月 4 日、2016 年 11 月 23
日、2017 年 1 月 13 日、2017 年 4 月 8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 2016-30 公告、
2016-34 公告、2016-49 公告、2017-02 公告及 2016 年年报全文。
二、本案的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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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
院”)的民事判决书(2017)湘民终 102 号,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
湘 01 民初 782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2、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
湘 01 民初 78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青岛扬帆于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商中拓支付货款本金共计 31,012,000.8 元
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其中,自 2016 年 4 月 2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止,以货款 28,090,791.98 元为基数,按照 0.04%/
天计算;自 2016 年 4 月 5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止,以货款
30,921,208.82 元为基数,按照 0.054%/天计算,需扣除已支付的
8,618,689.19 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5,403 元,由青岛扬帆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
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湖南省高院已经下达二审民事判决书,
变更一审判决结果,青岛扬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
款本金共计 31,012,000.8 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由于本
案尚未进入执行阶段,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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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民终 102 号。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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