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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中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7-04-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中拓”或“公司”或“发行人”)
因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君安”或“保荐机构”)担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国泰君安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
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保荐代表人             唐超、徐慧璇

联系电话               0755-23976353、0755-23976028

                       2015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发布公告,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股票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袁华刚先生因个人原因离
                    职,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
                    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君安决定由徐慧璇女士接替袁华
                    刚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
                    责。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906

注册资本           392,932,669 元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 235 号湘域中央 1 栋 40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 303 号浙江交通集团大厦 8-10
                   楼

法定代表人         袁仁军

实际控制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潘洁

联系方式           0571-8685061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8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浙商中拓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
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
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浙商中拓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浙商中拓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浙商中拓合法合规经
营。

    2、督导浙商中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浙商中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浙商中拓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浙商中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
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
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浙商中拓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浙商中拓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6 年 7 月,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受让浙江省
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浙江发展
实业有限公司的三家子公司浙江省铁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物产铁路物资有
限公司和浙江省铁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部分业务与浙商中拓类似。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就上述事项出具《关于对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
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6]第 249 号)进行问
询。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此提出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案,并承诺方案提
出后 6 个月内(截止 2017 年 5 月 6 日)完成重组以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截
至 2016 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收购浙江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省
铁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50%股权,该项同业竞争已解除。其余两项同业竞争解
除事项仍在履行中。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浙商中拓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
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
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
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
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浙商中拓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
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浙商中拓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507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向境内特定投资者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2,326,867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7.22
元。截至 2015 年 8 月 6 日止,公司共募集资金 449,999,979.74 元,扣除发行
费 用 、 保 荐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交 易 费 用 11,380,300.00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438,619,679.74 元。截止 2015 年 8 月 6 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
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5]000765 号”验
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
人民币 449,999,979.74 元,其中募集资金净额 438,619,679.74 元全部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0.00 元。201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进行了销户处理。

    保荐机构认为,浙商中拓能够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公司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董事会
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存在改变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
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唐   超                      徐慧璇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