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浙江交通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意向书的事前认可函2017-06-24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浙江交通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担保
意向书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拟与浙江交通资源投资
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意向书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
本次公司拟与控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浙江交通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源公司”)
签订担保意向书,是基于双方业务合作意向,符合公司业务发展
实际需要。后续拟发生实际担保行为,公司与资源公司将针对每
笔担保分别签署担保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反担保措施,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7 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等要求,及时履行上市公
司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因资源公司为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如后续公司拟发
生实际担保行为,资源公司须支付相应担保费用,担保费用以双
方实际签署的有效担保合同的担保金额作为担保费用的计算依
据,担保费率按同期市场情况双方商定,定价公允,符合商业惯
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综上,本次与资源公司签署担保意向书,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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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三联、陈丹红、高凤龙
2017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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