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关于拟与浙江交通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担保意向书的公告2017-06-24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17-36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浙江交通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担保意向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公司与资源公司仅签订担保意向书,如后续
发生实际担保行为,公司与资源公司将针对每笔担保分别签署担
保协议,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等要求,
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担保意向概述
鉴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
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交通资
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源公司”)在矿产品、沥青、有
色金属、建筑材料等国内贸易及进出口业务等方面拟开展合作,
为增进双方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公司拟与资源公司就其金融
机构借款签署担保意向书。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5 亿元(含),
担保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后 3 年内有效。
资源公司为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与资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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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担保意向书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袁仁
军先生、张端清先生、丁建国先生、王辉先生已回避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交通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 8 月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199 号明珠国际商务中心 2 号楼
14 楼
法定代表人:冯康言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501744225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公路工程建设及养护管理,
资产管理,物业管理,投资咨询,道路、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
施工,工程设计咨询,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的租赁、销售、维修,
石料、矿产品、沥青、有色金属、建筑材料、节能环保产品、交
通安全设施产品、养护材料及设备、苗木的销售,以及从事进出
口业务。
股东持股情况: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资源公司
100%股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浙江省
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资源公司为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
3、或有事项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资源公司无对外担保、无抵押、无诉讼与仲
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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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意向书的主要内容
1、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5 亿元,在担保意向书有效期内,
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公司担保连带责任以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限。
2、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为公司以自身信用提供担保。
3、担保期限
担保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后起 3 年内有效。
4、反担保条款
公司与资源公司签署单笔担保合同前,资源公司应在担保合
同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落实反担保措施。
资源公司应全力保障担保范围内贷款的安全,并按时结息还
款。如出现贷款欠息、逾期等不良情形时,公司有权提前解除本
意向书约定的担保责任。如因资源公司贷款不良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资源公司应履行反担保责任,对公司损失负全责,且公司通
知资源公司后有权采取保全措施。
5、担保费的结算
公司为资源公司提供担保的期间,资源公司须支付相应担保
费用,担保费用以双方实际签署的有效担保协议的担保金额作为
担保费用的计算依据,担保费率按同期市场情况双方商定。
6、本担保意向书所规定的担保额度与担保期限是总则性的,
在此范围内的每一笔担保的具体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及反担保
责任及生效条件等都应另行签署担保协议具体约定。上述担保协
议应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批程序
后予以签订,并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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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意见
1、公司与资源公司将在矿产品、沥青、有色金属、建筑材
料等国内贸易及进出口业务等方面开展合作,为增进双方合作关
系,签署本次担保意向书,拟以上市公司自身信用为资源公司进
行担保,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资源公司在其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大交通”的发展
格局下,主要从事资源投资、交通养护和相关衍生等业务,在路
面检测、新材料路面、热再生、专项养护领域具备较强专业实力,
其下属三家道路养护子公司目前承担浙江省一半以上高速公路
养护业务,是浙江省道路养护企业中的重点企业。本次公司与资
源公司签订担保意向书,如后续发生实际担保事项,公司将与资
源公司针对每笔担保分别签署担保协议,并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公司本次与资源公司签署担保意向书,有利于双方进
一步开展业务合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与资源公司签订担保意向书事项
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 2017 年 6 月
24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公司刊载的有关公告。
六、其他
1、公司将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或变化情况;
2、备查文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担保意向书等。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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