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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中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17年11月)2017-11-14  

						               浙商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2017 年 11 月 13 日)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退出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司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1
承办。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
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由公司投资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投资主管部门的提案召
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投
资主管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2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和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
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退出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司证券主管部门负责承
办。

                     第三章 职责权限



                            4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先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
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
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
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管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的任职条件,对

                            5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管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6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不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薪酬体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
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
长、董事,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

                             7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
高管人员职务,自动退出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司人事主管
部门负责承办,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
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
方案;
       2、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
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
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8
    第十二条       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4、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交述职和自我评价;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9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1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
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和外部审计的沟通、监
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退出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承办。


                             1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6、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审计活动。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
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12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13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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