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书2017-11-14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书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1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
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中层业务骨干。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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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
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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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考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重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三
个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收益质量。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谨的考核
体系,该考核体系兼顾公司风控质量和激励对象个人工作绩效,公司
将根据公司风控指标及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
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力,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
独立董事:陈三联、陈丹红、高凤龙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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