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书2018-03-24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书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8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3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
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中层业务骨干。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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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18年拟继续授权公司管理层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
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的关于2018年拟继续授权公司管理层购买低风险银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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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品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继
续授权公司管理层以阶段性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的行为,符合公司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不会
造成公司资金压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继续授权公司管
理层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阶段性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
三、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
际情况,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且2017
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销售产品或商品”的关联交易主要是通过公
开招投标的形式,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的行为。2017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采购”关联交易实际金额
与预计金额有较大差距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承租关联方的办公场地面
积低于预期;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销售产品或商品”的关联交易主
要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而招投标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数与年初预计数有较大差距。
公司根据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对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作出的
预计金额较为合理,因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通过公
开招投标的方式,而公开招投标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2018年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实际发生和公开招投标结果为准,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交易价格均按照招投标结果或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格
协商确定结算价,定价公允,符合商业惯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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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事项及 2018 年度
拟开展商品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 2017 年度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根据
公司《期货管理办法》、《外汇交易管理办法》进行操作,具有完善
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风险防范措施。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能防
范库存跌价风险,锁定工程配供业务利润,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能规避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
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不良影响。公司2017年开展的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对公司2018年度拟继续开展商品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
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6
号——衍生品投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对《关于公司2018年拟继续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及《关于2018年拟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阅,认为公司为减少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
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防范库存跌价风险,锁定工程配供业务
利润,有利于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公司已就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建
立健全了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相应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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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能够有效执行;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为规避在国际贸易过程
中的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
成不良影响。同时,公司已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健全了业务
操作流程、审批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相应的内控制度;公司在保证
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
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上述两项议案。
独立董事:陈三联、陈丹红、高凤龙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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