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关于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19-29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促进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盘
活账面资产,加速资产周转,降低资金风险,提升运营质量,公
司拟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合格管理人设立“浙商
中拓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暂定名,以专项计划设立时
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
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专项计划概述
公司拟作为原始权益人,通过合格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资
产管理子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作为管理人,以公司与下属全资子公
司拥有的销售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设立专
项计划,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专项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不超过三年。
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
支持证券。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一)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为公司与下属全资子公司拥有的销售合同项下应收
账款债权。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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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
(二)交易结构
由合格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公司或基金子公司
作为管理人成立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本公司购买
合格基础资产。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为专项计划提
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
最终将按约定划入专项计划账户。
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差额支付承诺人,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
要求,对专项计划账户内可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专项计划各项
税费、报酬或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获分配的专项计划利
益的部分进行差额补足。
(三)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1、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以专项计划实际成立
时的规模为准);
2、发行期限:不超过 3 年;
3、发行利率:5%-6%,具体将根据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水平确
定;
4、本次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将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
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向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
资者发售,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第三方合格投资人认购。
5、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期限等
项目相关要素可能因监管机构要求或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三、专项计划各方情况
(一)管理人
公司本次拟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将由合格证券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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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专项计
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
(二)差额支付承诺人
公司拟作为专项计划的差额支付承诺人,具体内容以公司出
具的《差额补足承诺函》为准。
四、专项计划的授权事项
根据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安排,为高效、有
序地完成发行工作,根据适用法律以及届时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
况,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
权办理与本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
1、根据专项计划的设立进度,修订、签署与资产支持证券发
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
2、通过相关程序决定聘请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提供服务的管
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3、依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以及交易内
容;
4、办理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
日止。
五、专项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将应收账款转变为
流动性较高的现金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有效减少银行信贷政策
影响,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开展业务。同时,资产证券化是股权融
资、债券融资之外的融资形式,可成为公司现有融资方式的有益
补充。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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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
六、专项计划审批程序及存在的风险
本专项计划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无异议函,发行
完成后需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本次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发行,可能受到政
策环境和市场利率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专项计划的产品结构、
规模、期限等项目相关要素可能因监管机构要求或市场需求进行
调整,存在因宏观环境、市场条件、监管要求终止设立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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