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与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2019-06-12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与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
应收账款保理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拟与浙江中拓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核
查。
1、公司及子公司拟与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拓租赁”)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授信总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 1.3 亿元,授信额度内应收账款转让比例根据每笔保理
业务的资信情况、项目风险等确定,保理业务类型为无追索权保
理,融资成本根据每笔保理业务情况由浙商中拓及其子公司与应
收账款债务人协商确定承担方,具体融资成本由中拓租赁公司根
据承担方资信、项目风险等参照市场利率水平确定。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的有关方中拓
租赁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构成日常关联交易。
2、公司就上述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提供了必要资
料。我们认为,浙商中拓及其子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提供供应
链集成服务,通过与中拓租赁开展保理业务,有利于补充浙商中
拓及其子公司的流动资金,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定价参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符合公平、公允的商业原
则,且该笔保理业务为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及子公司风险可
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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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与上述交易有利
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 1.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4.65%,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三联、陈丹红、高凤龙
2019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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