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的事前认可函2020-03-11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浙江中
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业务暨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拓租赁”)在授信总额度人民币 10 亿元(投放
总额不超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中拓租赁出资的实缴资本总额)
内开展租赁及租赁项下商业保理业务合作,授信期限不超过 3 年,
协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3 年。
浙江交通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中拓租赁为浙江交通集团实
际控制的子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规定,
中拓租赁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中拓租赁开展
的租赁及租赁项下保理业务构成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
(二)公司就上述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提供了必要
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提供供
应链集成服务。通过与中拓租赁开展租赁项下保理业务,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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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强公司与供应商、客
户的合作,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提升公司整体运营质量;通过与
中拓租赁开展租赁业务,可拓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渠道,增
加财务稳定性。每笔业务定价参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符合公平、公允的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本
议案时,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授信总额度不超过 10 亿元(投放总额不超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中拓租赁出资的实缴资本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5.75%,根据规定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三联、许永斌、高凤龙
202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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