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书2020-03-11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书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3月9日(星期一)下午以通讯方式
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
下:
一、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
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三)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
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1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袁仁军、张端清、丁建国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
二、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收入的比重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
力、盈利能力、收益质量。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
核体系,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
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2
综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
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
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了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各子公司融资能力,推进公司布局
全国及海外市场的战略,根据被担保子公司2019年经营发展情况及
实际使用担保额度情况,公司对2020年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作相应
调整。经评估相关子公司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融资能力后,我们
认为被担保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经营情况较为稳定,担保风险
可控,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其获得业务发展所需资金支持,
有利于子公司及公司整体发展,且被担保的子公司其他股东已按照
出资比例提供相应担保措施或以被担保的子公司资产提供抵押或
质押担保,保障担保事项公平、对等,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本次担保后,公司为26家子公司提供担保共计886,580万元人
民币,实际担保余额不超过780,000万元人民币。2家全资子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浙商中拓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共计70,000万
元人民币,1家控股二级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益光国际担保
10,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拟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
见
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公司2020
年拟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为规避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外汇市
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不良影
响。同时,公司已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健全了业务操作流
程、审批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相应的内控制度;公司在保证正常
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
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0年拟继续授权公司管理层购买低风险银行理
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有关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拟继续授权公司管理
层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本次继续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含)阶段性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行为,符合
公司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六、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
展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阅有关议案,我们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及子公
司日常经营业务所需。通过与中拓租赁开展租赁项下保理业务,有
利于拓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强公司与供应商、
4
客户的合作,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提升公司整体运营质量;通过与
中拓租赁开展租赁业务,可拓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渠道,增加
财务稳定性。每笔业务定价参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协商确定,符合
公平、公允的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授信总额度不超过10亿元(投放总额不超
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中拓租赁出资的实缴资本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5.75%,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上述事项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陈三联、许永斌、高凤龙
2020年3月11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