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2020-04-29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浙商
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经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在执业过程中能恪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时客观出
具审计报告和鉴证意见,体现出较高的执业水准和职业道德。续
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
构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延续性,有利于保护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
保护能力,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
2、关于对《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事前
认可
公司根据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预计金额较为合理;交易价格均按照招投标结果或签订合同时的
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结算价,定价公允,符合商业惯例,体现了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对公
司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本次预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三联、许永斌、高凤龙
2020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