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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中拓:未来五年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4年)2020-06-22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0-59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五年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4 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
等法律法规及《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制定了《公
司未来五年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4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应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
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
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
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五年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4年)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利润分配一般按年度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方案的提出
    A.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
    B.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股东大会对
现金分红方案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
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C.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向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投票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
    (2)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A.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且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B.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
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A.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B.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发表独立意见。
    C.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
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公
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现场
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
合三种方式。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该年度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议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
行现金分红。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可分配利润的
33%。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
例现金分红。
    5、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
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快速增长时,董事
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
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
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
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可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的股
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
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
方案。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