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事前认可函2020-08-21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浙商
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继续为参股子公司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参股子公司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拓租赁”)正常经营发展,公司拟继续为中拓租赁按公司
及中冠国际对中拓租赁的合计持股比例49%提供融资担保,担保
额度5.76亿元保持不变。中拓租赁控股股东浙江浙商金控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浙商金控”)按其与香港浙经的合计持股比例51%,
同比例向中拓租赁提供融资担保额度6亿元,中拓租赁以其全部
资产提供反担保。
鉴于目前浙江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拟将香港浙经所持中拓租
赁12.75%股权无偿划转给浙商金控,同时浙商金控拟单方向中拓
租赁增资人民币149,117万元,公司及中冠国际放弃同比例增资
权。上述股权无偿划转及增资完成后,公司为中拓租赁提供5.76
亿元融资担保额度保持不变,浙商金控将按其变更后79.92%的持
股比例,同比例向中拓租赁提供融资担保22.92亿元,中拓租赁
以其全部资产向公司及浙商金控提供反担保。
因浙商金控为中拓租赁控股股东,而浙商金控为公司控股股
东浙江交通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0.1.3条规定,中拓租赁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担保构成关联
担保。
公司就上述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提供了必要资料。
我们认为,浙商中拓继续为中拓租赁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保障
中拓租赁正常经营发展;浙商金控已按其对中拓租赁的持股比例
同比例提供融资担保,担保公平、对等;中拓租赁以其全部资产
向公司及浙商金控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费率定价参照市场水平
协商确定,符合公平、公允的商业原则。经评估中拓租赁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我们认为本次
继续为中拓租赁提供关联担保事项风险可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子公司中拓租赁提供关联担
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与
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放弃对参股子公司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
比例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参股子公司中拓租赁为进一步充实资本实力,以扩大业
务规模,实现多元发展,拟实施增资扩股。2020年6月,浙江交
通集团决定将香港浙经持有的中拓租赁12.75%股权无偿划转给
浙商金控,同时浙商金控本次拟单方向中拓租赁增资人民币
149,117万元,公司及中冠国际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利益,决定放
弃本次同比例增资权。上述股权无偿划转及增资完成后,浙商金
控将持有中拓租赁79.92%的股权,公司及中冠国际合计持股下降
至20.08%(其中公司持股比例下降至15.06%,中冠国际持股比例
下降至5.02%)。
因浙商金控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浙商金控为公司
关联法人。本次浙商金控对中拓租赁单方增资,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中冠国际放弃同比例增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就上述事项与
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提供了必要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中冠国际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有助于公司集中资源做
大做强供应链集成服务主业,降低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长远看
可促进中拓租赁进一步做大做强,增强其盈利能力,进而提升公
司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不
会影响浙商中拓独立性。
本次浙商金控单方向中拓租赁增资属于正常市场投资行为,
交易价格以经国资主管单位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准,交易符合公平、
公允的商业原则。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冠国际放弃同比例
增资权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时,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回避
表决。
独立董事:陈三联、许永斌、高凤龙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