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0-09-24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0-79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0年9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
向全体监事发出。
2、 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0年9月23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
3、 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5人。
4、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
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经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
进行充分自查论证后,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第 1 页,共 17 页
该议案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浙江交通集团”)持有的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或“本次交易”,标的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
产”)。
浙江交通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含逐项表决议案)
1.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浙江交通集团持有的标的公
司 100%股权。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逐项表决)
(1) 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浙江交通集团,浙江交
通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2) 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浙江交通集团持有的标
第 2 页,共 17 页
的公司 100%股权。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3)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
标的资产的定价参考依据: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
构对标的资产截至基准日(即 2020 年 4 月 30 日)的价值进行评
估而出具、且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
值为参考依据。
根据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国资委”)备案(备案号:
ZJ200005 的《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
及的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
估报告》(万邦评报[2020]233 号),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标
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117,299.77 万元。经公司与浙江交通集团协
商确定,参考上述评估值,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117,299.77 万元。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4)对价支付方式
公司通过向浙江交通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支付标的资
产交易对价。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5)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份。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6)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
第 3 页,共 17 页
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7)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交易项下的发行对象为浙江交通集团,浙江交通集团以
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为对价认购公司本次交易项下发行的新增股份,
不足一股的余额赠与公司。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8)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项下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以下简称“定价基准日”),
即 2020 年 6 月 22 日。
本次交易项下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98 元/股,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
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量)。
2020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总股本 674,657,97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自前
述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公司回购注销 7 名激励对象
所 持 限 制 性 股 票 共 计 221,664 股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变 更 为
674,436,311 股,前述利润分配方案调整为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现金红利 2.500821 元(含税)。鉴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实施完毕,本次交易项下发行股份的发行价
格由原 4.98 元/股调整为 4.73 元/股。
自定价基准日起(含当日)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完
第 4 页,共 17 页
成日(指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的新增股份登记至浙江
交通集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之当
日,含当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9)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项下公司向浙江交通集团发行的股份数量=标的资
产的交易价格÷发行价格。如按前述公式计算后所得股份数不为
整数时,则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
根据上述公式及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计算,本次交易项下公司
向浙江交通集团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247,991,057 股。
最终股份数量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内容为准。
自定价基准日起(含当日)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完
成日(含当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新增股
份的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也随
之进行调整。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10)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将由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届时的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享。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11)锁定期安排
浙江交通集团在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发
第 5 页,共 17 页
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完成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
完成后,浙江交通集团取得的前述新增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约定。锁定期
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本次交易项下股票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项下股票发行价格,浙江交通集团通
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浙江交通集团不转让其通
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公司股份。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
的或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对浙江交通集团在本次交易项下
取得公司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交易双方将根据相关证券
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期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12)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项下的新增股份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13)标的资产期间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并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以下简称“重组交割日”,含当日)止的期
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损益,按照以下
约定享有和承担:
第 6 页,共 17 页
若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实现盈利及/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净资
产增加的,增值部分归公司享有;若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发生亏
损及/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净资产减少的,减值部分由浙江交通集团
在净资产减少数额经审计确定后以现金方式向公司一次性补足。
公司应聘请经本次交易双方共同认可的、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重组交割日所在月份前一月的最后一日为基
准日对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14)标的资产权属转移和违约责任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三个月内,交易
双方应互相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办理完成标的
资产的过户手续。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收益、负担自重组交
割日起由浙江交通集团转移至公司享有和承担。
任何一方存在违反其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协议(二)》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除不可抗力外,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均构成其违约,
应按照法律规定及该等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15)本次交易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第 7 页,共 17 页
(四)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议案
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预案》等相关议案,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浙江交通集
团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2020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浙商中拓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对原交易方案进行调整,拟通过发行股
份的方式购买浙江交通集团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并向浙江
交通集团和浙江永安国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富实业”)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上述预案披露后,鉴于市场环境变化,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
情况,公司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调整
调整前: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浙江交通集团持有的标的公
司 100%股权,并向浙江交通集团和永富实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
调整后: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浙江交通集团持有的标的公
司 100%股权。
2. 取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方案
经过慎重考虑和研究,公司拟取消交易方案中的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部分。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规定,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
第 8 页,共 17 页
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故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五)关于与战略投资者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
及《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鉴于市场环境变化,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本次
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取消交易方案中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部分。
公司在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沟通后,各方同意终止《浙商中拓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安国富实业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安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
江永安国富实业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并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签署终止协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六)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
议案
鉴于市场环境变化,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本次
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取消交易方案中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部分。
公司在与浙江交通集团进行沟通后,双方同意终止《浙商中拓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
并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签署终止协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七)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
说明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浙江省国资委备案
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交易定价方
式合理并经公司和交易对方协商确定,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符合
《证券法》规定,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
第 9 页,共 17 页
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股份发行的价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的议案
公司与浙江交通集团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免于发
出要约的议案
本次 交易前,浙江 交通集团持 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
38.02%。通过本次交易,浙江交通集团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将触
发要约收购义务。
鉴于浙江交通集团已承诺其在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发
行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前
第 10 页,共 17 页
提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浙江交通集团可以就本次交易免于发出要约。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是
否符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监事
会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其他条件方
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双方内部有权机构(包括董事会、
股东大会等)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浙江省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审批、核准
及/或备案(如有)。《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
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拟出售的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完整
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同时,标的资产为企业
股权,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购买的标的资产拥有独立完整业务体
系,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
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进一步支撑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公
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
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 11 页,共 17 页
4、本次交易有利于未来促进公司和标的公司之间发挥业务协
同效应;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持续经营能力、通过开展多元化业
务进一步增强抗风险能力,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增强独立性、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规定的各项条件。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根据《重组办法》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监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过户或者
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
公司本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
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 12 页,共 17 页
的各项条件。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根据《重组办法》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监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
持续经营能力,关于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公司控股
股东浙江交通集团已作出具体承诺,有利于公司继续保持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
4、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上述股权权
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司法查封的情形,其过户至公
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各项条件。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确认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审计报告与资
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确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相关审计报告、备
考审阅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第 13 页,共 17 页
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浙江
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12653 号);
公司按备考合并报表财务基本假设和编制基础编制了备考合并财
务报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备考
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
阅报告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大华核字[2020]007288 号)。
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浙商
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浙江省海运集
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万邦评报
[2020]233 号)。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就本次交易事宜,公司聘请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
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涉及的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20]233 号)。
根据对评估机构相关资料、本次评估工作相关文件及上述《评
估报告》的审阅,公司监事会认为: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为本次交易事宜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
易对方及标的资产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
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第 14 页,共 17 页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
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及资产评估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
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
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
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
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
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
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
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公允、合理。
本次交易定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
商后确定最终交易价格,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定价公允。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根据《重组办法》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
《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了审慎分析,监事会
认为: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浙江交通集团,浙江省国资委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 15 页,共 17 页
本次交易项下,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浙江交通集团购
买标的公司 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交通集团仍为公司
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
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现阶段所履行的法定程序完
备、合规,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向深交所提交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法律文件合法
有效。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填补措施的
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测算了公司本
次交易前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每股收益。假设本次交
易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完成,本次交易完成后,2019 年度上市公
司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利润水平
均大幅增加,基本每股收益 2019 年备考数较实际数增长 0.80 元,
上市公司交易后的备考每股收益指标较交易前有较大提高,公司
第 16 页,共 17 页
盈利能力有所增强。但若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及预期,可能
会导致公司的净利润增长幅度低于股本的增长幅度,公司的每股
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仍面临可能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就若发生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对公司主
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制定了《浙商中拓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填补措
施的说明》,且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对前述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分别出具《关于上市公司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承诺函》、《关于公司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承诺函》。
该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9 月 24 日
第 17 页,共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