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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中拓:关于控股股东修订《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2021-04-15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1-18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修订《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
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通集团”)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3月20日披露了《要约收购报告书
摘要》。近日,公司接到浙江交通集团的通知,为使投资者更充
分地掌握相关信息,浙江交通集团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部
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之“七、要约收购资金的
有关情况”、“第四节 要约收购方案”之“三、要约收购资金
的有关情况”、“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之“一、本次要约收
购的资金来源”
    修订前: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6.14元/股,本次要约收购所
需最大资金总额为1,941,370,902.04元。
    浙江交通集团目前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度、2018年度、2019
年度及2020年1-9月完成营业收入10,679,892.44万元、
12,962,854.37万元、14,237,885.61万元及12,771,849.51万元,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5,753.27万元、419,856.76
万元、514,827.10万元及264,531.72万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
浙江交通集团总资产55,158,660.3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10,699,190.53万元,其中货币资金5,372,103.81万元,
具备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能力。收购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以提
交银行保函的方式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支付本次要
约收购全部价款的履约保证手续。”
    修订后: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6.14元/股,本次要约收购所
需最大资金总额为1,941,370,902.04元。截至本报告书摘要(修
订稿)签署日,收购人已将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开具的覆盖要约收
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银行保函提交至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作
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浙江交通集团目前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度、2018年度、2019
年度及2020年1-9月完成营业收入10,679,892.44万元、
12,962,854.37万元、14,237,885.61万元及12,771,849.51万元,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5,753.27万元、419,856.76
万元、514,827.10万元及264,531.72万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
浙江交通集团总资产55,158,660.3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10,699,190.53万元,其中货币资金5,372,103.81万元,
具备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能力。”


    二、“第一节 释义”
    修订前: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摘要、报告书摘    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浙商中拓集
                       指
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
       修订后:
       “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
有以下含义:
                                        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浙商中
本报告书摘要、报告书摘要、要
                             指         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
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要》,签署日2021年3月19日
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报告            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浙商中
书摘要(修订稿)、要约收购报       指   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
告书摘要(修订稿)                      要(修订稿)》,签署日2021年4月14日

       ”


       三、“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之“八、要约收购的有效
期限”、“第四节 要约收购方案”之“四、要约收购期限”
       修订前: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为30个自然日,即自要约收购报告书全
文公示后的次一交易日起30个自然日。”
       修订后: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2个自然日,期限自2021年4月16
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


       四、“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之“七、收购人拥有上
市公司及金融机构股份的情况”之“(二)收购人拥有金融机构
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修订前: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股权情况
                        (万元)
                                     浙江交通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
       浙商财产保险股                司持有 25.5%股权;
 5                      300,000.00
         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国大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8%股权。

       修订后: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股权情况
                        (万元)
                                     浙江交通集团持有 30%股权;浙江交通集团全资
       浙商财产保险股                子公司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5.30%股
 5                      500,000.00
         份有限公司                  权;浙江交通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省经济建设投
                                     资有限公司持有 10%股权;



       五、“第四节 要约收购方案”之“二、要约价格及其计算
基础”
       修订前:
       “1、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 6.14 元/股
       若浙商中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
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
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计算基础:
       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要
约收购的要约价格计算基础如下:
       (1)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
日内,浙商中拓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6.49 元/
股。
       (2)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
浙江交通集团未买卖浙商中拓股票。
       (3)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浙江交通集团、杭州同曦经贸有
限公司受让中植融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为 6.14 元/股,不
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
       本次要约收购价格与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一
致,均为 6.14 元/股。
       3、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浙商中拓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
术平均值
     鉴于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 6.14 元/股低于本次要约收
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浙商中拓的每日加权
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6.49 元/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务顾问对本次要约收购的定价进行了分析
和说明,具体如下:
     (1)本次要约价格符合法定要求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
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
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
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浙江交通集团不存
在购买浙商中拓股票的情形,因此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符合《收购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本次收购不以终止浙商中拓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全面要约收购系浙江交通集团协议受让中植融云 8.18%
股权而触发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目的系赋
予投资者充分选择权,不以终止浙商中拓上市地位为目的。
     (3)本次要约价格与中植融云协议转让股票作价一致
     2021 年 3 月 19 日,中植融云与浙江交通集团签订了《股份
收购协议》,约定中植融云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55,191,732 股以
每股 6.14 元转让给浙江交通集团,交易价款 338,877,234.48 元。
该次股权转让后,浙江交通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311,605,652 股,
占比 46.20%;同日中植融云与杭州同曦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股
份收购协议》,约定中植融云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33,721,816 股
以 每 股 6.14 元 转 让 给 杭 州 同 曦 经 贸 有 限 公 司 , 交 易 价 款
207,051,950.24 元。该次股权转让后,杭州同曦经贸有限公司
持有上市公司 33,721,816 股,占比 5.00%。
     本次要约价格与中植融云上述协议转让股票作价一致,中植
融云为资本市场专业投资机构,本次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
     4、收购义务人不存在操纵股价的情形
     浙商中拓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
月的股价走势与市场及行业走势基本相符,不存在股价被操纵的
情形。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浙商
中拓股价走势及与相关指数的偏离情形如下:
4,500.00                                                                  9
                                                                          8
4,000.00                                                                  7
                                                                          6
3,500.00
                                                                          5
                                                                          4
3,000.00
                                                                          3
2,500.00                                                                  2
                                                                          1
2,000.00                                                                  0
           2021-01-18




           2021-02-22
           2020-09-11
           2020-09-17
           2020-09-23
           2020-09-29
           2020-10-13
           2020-10-19
           2020-10-23
           2020-10-29
           2020-11-04
           2020-11-10
           2020-11-16
           2020-11-20
           2020-11-26
           2020-12-02
           2020-12-08
           2020-12-14
           2020-12-18
           2020-12-24
           2020-12-30
           2021-01-06
           2021-01-12

           2021-01-22
           2021-01-28
           2021-02-03
           2021-02-09

           2021-02-26
           2021-03-04
           2021-03-10
           贸易指数(886022.WI)            贸易Ⅱ(申万)(801202.SI)
           中证全指贸易经销指数(H30201)   浙商中拓股价(元/股)


     如上图所示,2020 年 9 月 11 日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期间,
浙商中拓股票价格自 7.43 元/股(前复权)变动至 6.82 元/股,
变动幅度-8.21%;贸易Ⅱ(申万)(801202.SI)由 3,946.21 变
动至 3,826.74,变动幅度-3.03%;贸易指数(886022.WI)由
2,751.41 变动至 2,642.46,变动幅度-3.96%;中证全指贸易经
销指数(H30201)由 4033.85 变动至 3801.52,变动幅度-5.76%。
     综上,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浙
商中拓股价走势与相关行业指数走势基本一致,不存在明显偏离。
     5、浙江交通集团不存在其他未披露一致行动人情况
     浙江交通集团不存在其他未披露一致行动人,浙江交通集团
出具如下说明:
    “1、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不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收购人没有以任何方式操纵上市公司股价;
    3、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披
露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


    修订后:
    “(一)本次要约价格
    1、本次要约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 6.14 元/股,若浙商中拓在要约
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要约价格计算基础:
    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要
约收购的要约价格计算基础如下:
    (1)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
日内,浙商中拓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6.49
元/股。
    (2)除本次协议转让外,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
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浙江交通集团未买卖浙商中拓股票。
    (3)根据《股份收购协议》,浙江交通集团受让中植融云持
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为 6.14 元/股,不低于《股份收购协议》签
署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
    (二)要约价格低于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
的算术平均值的合理性
    鉴于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 6.14 元/股低于本次要约收
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浙商中拓股票的每日
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6.49 元/股。收购人、财务顾问对本
次要约收购的定价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和说明,具体如下:
    1、本次要约价格符合法定要求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
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
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
付的最高价格。”
    因浙江交通集团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 6 个
月内,除本次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中植融云持有的上市公司 8.18%
股份外,没有以其它任何方式购买过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本次要
约价格亦参考本次协议转让价格制定且不低于本次协议转让价
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本次收购不以终止浙商中拓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系浙江交通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中植
融云持有的浙商中拓 55,191,732 股股份(占浙商中拓股份总数
的 8.18%)而被动触发。本次转让前,浙江交通集团直接持有浙
商中拓 256,413,920 股股份,占比 38.02%;本次转让完成后,
浙江交通集团直接持有浙商中拓 311,605,652 股股份,占比
46.20%。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浙江
交通集团应当向除浙江交通集团和中植融云以外的其他股东发
出收购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全面要约。
因此,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上述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并
不以终止浙商中拓上市地位为目的。
    3、本次要约价格与中植融云协议转让股票作价一致
    2021 年 3 月 19 日,中植融云与浙江交通集团签订了《股份
收购协议》,协议约定中植融云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55,191,732 股
以每股 6.14 元转让给浙江交通集团;同日,中植融云与杭州同
曦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收购协议》,协议约定中植融云将
其所持上市公司 33,721,816 股以每股 6.14 元转让给杭州同曦经
贸有限公司。
       中植融云为资本市场专业投资机构,本次协议转让价格以协
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90%作为定
价基准,并经双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浙江交通集团本次要约价
格与中植融云协议转让股票价格一致,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
       4、本次要约价格对应的浙商中拓估值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
公司估值平均水平
       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前一交易日(即 2021 年
3 月 12 日),本次要约价格(即每股 6.14 元)对应的浙商中拓
估值水平与同行业估值水平对比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        市盈率(TTM)(倍)    市净率(倍)
                         供应链管理、房地
 1       厦门国贸                                           5.40           0.85
                         产经营及金融服务
 2       厦门象屿         供应链投资运营                   10.86           1.22
 3       物产中大         供应链集成服务                    8.36           0.97
                         供应链运营业务和
 4       建发股份                                           4.11           0.72
                           房地产开发业务
                平均值                                      7.18           0.94
 5       浙商中拓         供应链集成服务                    7.51           1.52

                                                                   数据来源:wind

       综上,由上表可见,本次要约价格对应的浙商中拓市盈率倍
数为 7.51 倍,对应的市净率倍数为 1.52 倍,高于同行业可比上
市公司平均市盈率倍数 7.18 倍以及平均市净率倍数 0.94 倍,要
约价格具有合理性。
       5、本次要约收购相较于大股东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
股,价格更高
     本次要约价格为每股 6.14 元,不低于浙江交通集团与中植
融云签署《股份收购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1 年 3 月
12 日)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90%,相较于《股份收购协议》签
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80%,即每股 5.33 元(大股东认
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规则)溢价率为 15.20%,本次
要约价格高于大股东若以锁价方式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程度更高。
     6、收购人不存在操纵股价的情形
     浙商中拓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
月的股价走势与市场及行业走势基本相符,不存在股价被操纵的
情形。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浙商中
拓股价走势及与相关指数的偏离情形如下:
4,500.00                                                                  9
                                                                          8
4,000.00                                                                  7
                                                                          6
3,500.00
                                                                          5
                                                                          4
3,000.00
                                                                          3
2,500.00                                                                  2
                                                                          1
2,000.00                                                                  0
           2021-01-12




           2021-03-10
           2020-09-11
           2020-09-17
           2020-09-23
           2020-09-29
           2020-10-13
           2020-10-19
           2020-10-23
           2020-10-29
           2020-11-04
           2020-11-10
           2020-11-16
           2020-11-20
           2020-11-26
           2020-12-02
           2020-12-08
           2020-12-14
           2020-12-18
           2020-12-24
           2020-12-30
           2021-01-06

           2021-01-18
           2021-01-22
           2021-01-28
           2021-02-03
           2021-02-09
           2021-02-22
           2021-02-26
           2021-03-04




           贸易指数(886022.WI)            贸易Ⅱ(申万)(801202.SI)
           中证全指贸易经销指数(H30201)   浙商中拓股价(元/股)


     如上图所示,2020 年 9 月 11 日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期间,
浙商中拓股票价格自 7.43 元/股(前复权)变动至 6.82 元/股,
变动幅度-8.21%;贸易Ⅱ(申万)(801202.SI)由 3,946.21 变
动至 3,826.74,变动幅度-3.03%;贸易指数(886022.WI)由
2,751.41 变动至 2,642.46,变动幅度-3.96%;中证全指贸易经
销指数(H30201)由 4033.85 变动至 3801.52,变动幅度-5.76%。
     综上,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浙
商中拓股价走势与上述相关行业指数走势基本一致,不存在明显
偏离。
     7、本次浙江交通集团增持股份事项市场认可度较高
     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前一交易日至上市公司收到
《关注函》期间,浙商中拓股价、贸易Ⅱ(申万)(801202.SI)、
贸易指数(886022.WI)、中证全指贸易经销指数(H30201)变动
情况如下:
                                 2021/3/12-2021/3/22   2021/3/12-2021/4/1
               项目
                                       变动幅度             变动幅度
浙商中拓股价                                   4.55%                12.76%
贸易Ⅱ(申万)(801202.SI)                    2.43%                 3.91%
贸易指数(886022.WI)                          2.55%                 1.94%
中证全指贸易经销指数(H30201)                 1.41%                -0.03%
深证成指(399001)                            -0.98%                 0.59%

     由上表可知,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以来,浙商中拓股
价上涨幅度显著高于相关指数上涨幅度。
     本次浙江交通集团大额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并发出要约事项,
一方面避免了原大股东中植融云大额减持对上市公司股价可能
造成的冲击,另一方面更彰显了控股股东看好上市公司长远发展、
支持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意愿,有效提振了中小投资者的
持股信心。从后续股价趋势来看,投资者对本次控股股东增持股
份并发出要约事项认可度较高,二级市场对公司的预期发生了积
极、正面的反应,股价上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
的利益。
     8、浙江交通集团不存在其他未披露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浙江交通集团不存在其他未披露一致行动人,浙江交通集团
出具如下说明:
    “1、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不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收购人没有以任何方式操纵上市公司股价;
    3、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披
露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综上,本次要约价格低于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浙商中拓股票
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就该要约价格是否损害中小投
资者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收购人要约收购价格的合理性出具
了如下意见:
    “浙商中拓董事会认为,本次要约价格符合法定要求;本次
收购不以终止浙商中拓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价格与中植融
云协议转让股票作价一致;本次要约价格对应的浙商中拓估值高
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平均水平;本次要约收购相较于大股
东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价格更高;收购人不存在操纵
股价的情形;本次浙江交通集团增持事项市场认可度较高;浙江
交通集团不存在其他未披露一致行动人的情况。本次要约价格低
于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浙商中拓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
平均值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收购人要约收购价格的合理性出
具了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要约价格符合法定要求,浙江交通集
团作为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价格合理性的上述说明理由充分,收
购人财务顾问浙商证券对本次要约价格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因
此,本次要约价格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具有合
理性,本次要约价格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之“二、收购人声明”
    修订前:
    “浙江交通集团就本次要约收购资金来源做如下声明:
    ‘1、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于浙江交通集团自有资金和自
筹资金,不直接或间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关联方,不存在利
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
存在来自包括定向募集的基金、信托、资管、理财、结构化融资
产品等其他杠杆产品的情形。
    2、收购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披露《要约收
购报告书摘要》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以提交银行保函的方式向中
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支付本次要约收购全部价款的履约
保证手续。
    3、浙江交通集团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
浙江交通集团将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
    修订后:
    “浙江交通集团就本次要约收购资金来源做如下声明:
    ‘1、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于浙江交通集团自有资金和自
筹资金,不直接或间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关联方,不存在利
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
存在来自包括定向募集的基金、信托、资管、理财、结构化融资
产品等其他杠杆产品的情形。
    2、收购人已将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开具的覆盖要约收购所
需最高资金总额的银行保函提交至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本
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3、浙江交通集团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
浙江交通集团将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七、新增“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之“三、出具保函的银
行声明”
    修订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作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函出
具银行,就相关事项声明如下:
    ‘如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
者购买预受股份的,本银行将在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在保函保证金额内代
为履行付款义务。’ ”


    八、“第六节 专业机构的意见”
    修订前:
    “三、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浙商证券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
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浙商中拓股份的
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已履行本次要约收购所需的必要批准和授权
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收购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的能力,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
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
购的义务的能力。’ ”


    修订后:
    “三、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发表的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对于本次要约价格合理性、不
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要约价格符合法定要求;本次收购不以终止浙商中拓
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价格与中植融云协议转让股票作价一
致;本次要约价格对应的浙商中拓估值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估值平均水平;本次要约收购相较于大股东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新股,价格更高;收购人不存在操纵股价的情形;本次浙江
交通集团增持事项市场认可度较高;浙江交通集团不存在其他未
披露一致行动人的情况。综上,本次要约价格低于公告前30个交
易日浙商中拓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具有合理
性,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浙商证券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
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浙商中拓股份的
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已履行本次要约收购所需的必要批准和授权
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收购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的能力,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
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
购的义务的能力。’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详见同日披露
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