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1-18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修订《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 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通集团”)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3月20日披露了《要约收购报告书 摘要》。近日,公司接到浙江交通集团的通知,为使投资者更充 分地掌握相关信息,浙江交通集团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部 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之“七、要约收购资金的 有关情况”、“第四节 要约收购方案”之“三、要约收购资金 的有关情况”、“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之“一、本次要约收 购的资金来源” 修订前: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6.14元/股,本次要约收购所 需最大资金总额为1,941,370,902.04元。 浙江交通集团目前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度、2018年度、2019 年度及2020年1-9月完成营业收入10,679,892.44万元、 12,962,854.37万元、14,237,885.61万元及12,771,849.51万元,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5,753.27万元、419,856.76 万元、514,827.10万元及264,531.72万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 浙江交通集团总资产55,158,660.3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10,699,190.53万元,其中货币资金5,372,103.81万元, 具备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能力。收购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以提 交银行保函的方式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支付本次要 约收购全部价款的履约保证手续。” 修订后: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6.14元/股,本次要约收购所 需最大资金总额为1,941,370,902.04元。截至本报告书摘要(修 订稿)签署日,收购人已将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开具的覆盖要约收 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银行保函提交至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作 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浙江交通集团目前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度、2018年度、2019 年度及2020年1-9月完成营业收入10,679,892.44万元、 12,962,854.37万元、14,237,885.61万元及12,771,849.51万元,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5,753.27万元、419,856.76 万元、514,827.10万元及264,531.72万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 浙江交通集团总资产55,158,660.3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10,699,190.53万元,其中货币资金5,372,103.81万元, 具备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能力。” 二、“第一节 释义” 修订前: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摘要、报告书摘 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浙商中拓集 指 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 修订后: “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 有以下含义: 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浙商中 本报告书摘要、报告书摘要、要 指 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 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要》,签署日2021年3月19日 本报告书摘要(修订稿)、报告 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浙商中 书摘要(修订稿)、要约收购报 指 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 告书摘要(修订稿) 要(修订稿)》,签署日2021年4月14日 ” 三、“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之“八、要约收购的有效 期限”、“第四节 要约收购方案”之“四、要约收购期限” 修订前: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为30个自然日,即自要约收购报告书全 文公示后的次一交易日起30个自然日。” 修订后: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2个自然日,期限自2021年4月16 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 四、“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之“七、收购人拥有上 市公司及金融机构股份的情况”之“(二)收购人拥有金融机构 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修订前: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股权情况 (万元) 浙江交通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 浙商财产保险股 司持有 25.5%股权; 5 300,000.00 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国大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8%股权。 修订后: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股权情况 (万元) 浙江交通集团持有 30%股权;浙江交通集团全资 浙商财产保险股 子公司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5.30%股 5 500,000.00 份有限公司 权;浙江交通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省经济建设投 资有限公司持有 10%股权; 五、“第四节 要约收购方案”之“二、要约价格及其计算 基础” 修订前: “1、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 6.14 元/股 若浙商中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 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 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计算基础: 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要 约收购的要约价格计算基础如下: (1)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 日内,浙商中拓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6.49 元/ 股。 (2)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 浙江交通集团未买卖浙商中拓股票。 (3)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浙江交通集团、杭州同曦经贸有 限公司受让中植融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为 6.14 元/股,不 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 本次要约收购价格与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一 致,均为 6.14 元/股。 3、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浙商中拓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 术平均值 鉴于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 6.14 元/股低于本次要约收 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浙商中拓的每日加权 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6.49 元/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务顾问对本次要约收购的定价进行了分析 和说明,具体如下: (1)本次要约价格符合法定要求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 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 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 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浙江交通集团不存 在购买浙商中拓股票的情形,因此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符合《收购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本次收购不以终止浙商中拓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全面要约收购系浙江交通集团协议受让中植融云 8.18% 股权而触发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目的系赋 予投资者充分选择权,不以终止浙商中拓上市地位为目的。 (3)本次要约价格与中植融云协议转让股票作价一致 2021 年 3 月 19 日,中植融云与浙江交通集团签订了《股份 收购协议》,约定中植融云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55,191,732 股以 每股 6.14 元转让给浙江交通集团,交易价款 338,877,234.48 元。 该次股权转让后,浙江交通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311,605,652 股, 占比 46.20%;同日中植融云与杭州同曦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股 份收购协议》,约定中植融云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33,721,816 股 以 每 股 6.14 元 转 让 给 杭 州 同 曦 经 贸 有 限 公 司 , 交 易 价 款 207,051,950.24 元。该次股权转让后,杭州同曦经贸有限公司 持有上市公司 33,721,816 股,占比 5.00%。 本次要约价格与中植融云上述协议转让股票作价一致,中植 融云为资本市场专业投资机构,本次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 4、收购义务人不存在操纵股价的情形 浙商中拓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 月的股价走势与市场及行业走势基本相符,不存在股价被操纵的 情形。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浙商 中拓股价走势及与相关指数的偏离情形如下: 4,500.00 9 8 4,000.00 7 6 3,500.00 5 4 3,000.00 3 2,500.00 2 1 2,000.00 0 2021-01-18 2021-02-22 2020-09-11 2020-09-17 2020-09-23 2020-09-29 2020-10-13 2020-10-19 2020-10-23 2020-10-29 2020-11-04 2020-11-10 2020-11-16 2020-11-20 2020-11-26 2020-12-02 2020-12-08 2020-12-14 2020-12-18 2020-12-24 2020-12-30 2021-01-06 2021-01-12 2021-01-22 2021-01-28 2021-02-03 2021-02-09 2021-02-26 2021-03-04 2021-03-10 贸易指数(886022.WI) 贸易Ⅱ(申万)(801202.SI) 中证全指贸易经销指数(H30201) 浙商中拓股价(元/股) 如上图所示,2020 年 9 月 11 日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期间, 浙商中拓股票价格自 7.43 元/股(前复权)变动至 6.82 元/股, 变动幅度-8.21%;贸易Ⅱ(申万)(801202.SI)由 3,946.21 变 动至 3,826.74,变动幅度-3.03%;贸易指数(886022.WI)由 2,751.41 变动至 2,642.46,变动幅度-3.96%;中证全指贸易经 销指数(H30201)由 4033.85 变动至 3801.52,变动幅度-5.76%。 综上,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浙 商中拓股价走势与相关行业指数走势基本一致,不存在明显偏离。 5、浙江交通集团不存在其他未披露一致行动人情况 浙江交通集团不存在其他未披露一致行动人,浙江交通集团 出具如下说明: “1、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不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收购人没有以任何方式操纵上市公司股价; 3、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披 露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 修订后: “(一)本次要约价格 1、本次要约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 6.14 元/股,若浙商中拓在要约 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要约价格计算基础: 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要 约收购的要约价格计算基础如下: (1)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 日内,浙商中拓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6.49 元/股。 (2)除本次协议转让外,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 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浙江交通集团未买卖浙商中拓股票。 (3)根据《股份收购协议》,浙江交通集团受让中植融云持 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为 6.14 元/股,不低于《股份收购协议》签 署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 (二)要约价格低于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 的算术平均值的合理性 鉴于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 6.14 元/股低于本次要约收 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浙商中拓股票的每日 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6.49 元/股。收购人、财务顾问对本 次要约收购的定价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和说明,具体如下: 1、本次要约价格符合法定要求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 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 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 付的最高价格。” 因浙江交通集团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 6 个 月内,除本次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中植融云持有的上市公司 8.18% 股份外,没有以其它任何方式购买过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本次要 约价格亦参考本次协议转让价格制定且不低于本次协议转让价 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本次收购不以终止浙商中拓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系浙江交通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中植 融云持有的浙商中拓 55,191,732 股股份(占浙商中拓股份总数 的 8.18%)而被动触发。本次转让前,浙江交通集团直接持有浙 商中拓 256,413,920 股股份,占比 38.02%;本次转让完成后, 浙江交通集团直接持有浙商中拓 311,605,652 股股份,占比 46.20%。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浙江 交通集团应当向除浙江交通集团和中植融云以外的其他股东发 出收购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全面要约。 因此,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上述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并 不以终止浙商中拓上市地位为目的。 3、本次要约价格与中植融云协议转让股票作价一致 2021 年 3 月 19 日,中植融云与浙江交通集团签订了《股份 收购协议》,协议约定中植融云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55,191,732 股 以每股 6.14 元转让给浙江交通集团;同日,中植融云与杭州同 曦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收购协议》,协议约定中植融云将 其所持上市公司 33,721,816 股以每股 6.14 元转让给杭州同曦经 贸有限公司。 中植融云为资本市场专业投资机构,本次协议转让价格以协 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90%作为定 价基准,并经双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浙江交通集团本次要约价 格与中植融云协议转让股票价格一致,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 4、本次要约价格对应的浙商中拓估值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 公司估值平均水平 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前一交易日(即 2021 年 3 月 12 日),本次要约价格(即每股 6.14 元)对应的浙商中拓 估值水平与同行业估值水平对比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 市盈率(TTM)(倍) 市净率(倍) 供应链管理、房地 1 厦门国贸 5.40 0.85 产经营及金融服务 2 厦门象屿 供应链投资运营 10.86 1.22 3 物产中大 供应链集成服务 8.36 0.97 供应链运营业务和 4 建发股份 4.11 0.72 房地产开发业务 平均值 7.18 0.94 5 浙商中拓 供应链集成服务 7.51 1.52 数据来源:wind 综上,由上表可见,本次要约价格对应的浙商中拓市盈率倍 数为 7.51 倍,对应的市净率倍数为 1.52 倍,高于同行业可比上 市公司平均市盈率倍数 7.18 倍以及平均市净率倍数 0.94 倍,要 约价格具有合理性。 5、本次要约收购相较于大股东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 股,价格更高 本次要约价格为每股 6.14 元,不低于浙江交通集团与中植 融云签署《股份收购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1 年 3 月 12 日)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90%,相较于《股份收购协议》签 署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80%,即每股 5.33 元(大股东认 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规则)溢价率为 15.20%,本次 要约价格高于大股东若以锁价方式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程度更高。 6、收购人不存在操纵股价的情形 浙商中拓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 月的股价走势与市场及行业走势基本相符,不存在股价被操纵的 情形。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浙商中 拓股价走势及与相关指数的偏离情形如下: 4,500.00 9 8 4,000.00 7 6 3,500.00 5 4 3,000.00 3 2,500.00 2 1 2,000.00 0 2021-01-12 2021-03-10 2020-09-11 2020-09-17 2020-09-23 2020-09-29 2020-10-13 2020-10-19 2020-10-23 2020-10-29 2020-11-04 2020-11-10 2020-11-16 2020-11-20 2020-11-26 2020-12-02 2020-12-08 2020-12-14 2020-12-18 2020-12-24 2020-12-30 2021-01-06 2021-01-18 2021-01-22 2021-01-28 2021-02-03 2021-02-09 2021-02-22 2021-02-26 2021-03-04 贸易指数(886022.WI) 贸易Ⅱ(申万)(801202.SI) 中证全指贸易经销指数(H30201) 浙商中拓股价(元/股) 如上图所示,2020 年 9 月 11 日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期间, 浙商中拓股票价格自 7.43 元/股(前复权)变动至 6.82 元/股, 变动幅度-8.21%;贸易Ⅱ(申万)(801202.SI)由 3,946.21 变 动至 3,826.74,变动幅度-3.03%;贸易指数(886022.WI)由 2,751.41 变动至 2,642.46,变动幅度-3.96%;中证全指贸易经 销指数(H30201)由 4033.85 变动至 3801.52,变动幅度-5.76%。 综上,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浙 商中拓股价走势与上述相关行业指数走势基本一致,不存在明显 偏离。 7、本次浙江交通集团增持股份事项市场认可度较高 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前一交易日至上市公司收到 《关注函》期间,浙商中拓股价、贸易Ⅱ(申万)(801202.SI)、 贸易指数(886022.WI)、中证全指贸易经销指数(H30201)变动 情况如下: 2021/3/12-2021/3/22 2021/3/12-2021/4/1 项目 变动幅度 变动幅度 浙商中拓股价 4.55% 12.76% 贸易Ⅱ(申万)(801202.SI) 2.43% 3.91% 贸易指数(886022.WI) 2.55% 1.94% 中证全指贸易经销指数(H30201) 1.41% -0.03% 深证成指(399001) -0.98% 0.59% 由上表可知,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以来,浙商中拓股 价上涨幅度显著高于相关指数上涨幅度。 本次浙江交通集团大额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并发出要约事项, 一方面避免了原大股东中植融云大额减持对上市公司股价可能 造成的冲击,另一方面更彰显了控股股东看好上市公司长远发展、 支持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意愿,有效提振了中小投资者的 持股信心。从后续股价趋势来看,投资者对本次控股股东增持股 份并发出要约事项认可度较高,二级市场对公司的预期发生了积 极、正面的反应,股价上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 的利益。 8、浙江交通集团不存在其他未披露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浙江交通集团不存在其他未披露一致行动人,浙江交通集团 出具如下说明: “1、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不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收购人没有以任何方式操纵上市公司股价; 3、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披 露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综上,本次要约价格低于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浙商中拓股票 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就该要约价格是否损害中小投 资者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收购人要约收购价格的合理性出具 了如下意见: “浙商中拓董事会认为,本次要约价格符合法定要求;本次 收购不以终止浙商中拓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价格与中植融 云协议转让股票作价一致;本次要约价格对应的浙商中拓估值高 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平均水平;本次要约收购相较于大股 东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价格更高;收购人不存在操纵 股价的情形;本次浙江交通集团增持事项市场认可度较高;浙江 交通集团不存在其他未披露一致行动人的情况。本次要约价格低 于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浙商中拓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 平均值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收购人要约收购价格的合理性出 具了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要约价格符合法定要求,浙江交通集 团作为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价格合理性的上述说明理由充分,收 购人财务顾问浙商证券对本次要约价格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因 此,本次要约价格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具有合 理性,本次要约价格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之“二、收购人声明” 修订前: “浙江交通集团就本次要约收购资金来源做如下声明: ‘1、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于浙江交通集团自有资金和自 筹资金,不直接或间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关联方,不存在利 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 存在来自包括定向募集的基金、信托、资管、理财、结构化融资 产品等其他杠杆产品的情形。 2、收购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披露《要约收 购报告书摘要》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以提交银行保函的方式向中 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支付本次要约收购全部价款的履约 保证手续。 3、浙江交通集团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 浙江交通集团将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 修订后: “浙江交通集团就本次要约收购资金来源做如下声明: ‘1、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于浙江交通集团自有资金和自 筹资金,不直接或间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关联方,不存在利 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 存在来自包括定向募集的基金、信托、资管、理财、结构化融资 产品等其他杠杆产品的情形。 2、收购人已将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开具的覆盖要约收购所 需最高资金总额的银行保函提交至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本 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 3、浙江交通集团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 浙江交通集团将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七、新增“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之“三、出具保函的银 行声明” 修订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作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函出 具银行,就相关事项声明如下: ‘如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 者购买预受股份的,本银行将在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在保函保证金额内代 为履行付款义务。’ ” 八、“第六节 专业机构的意见” 修订前: “三、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浙商证券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 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浙商中拓股份的 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已履行本次要约收购所需的必要批准和授权 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收购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的能力,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 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 购的义务的能力。’ ” 修订后: “三、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发表的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对于本次要约价格合理性、不 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要约价格符合法定要求;本次收购不以终止浙商中拓 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价格与中植融云协议转让股票作价一 致;本次要约价格对应的浙商中拓估值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估值平均水平;本次要约收购相较于大股东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新股,价格更高;收购人不存在操纵股价的情形;本次浙江 交通集团增持事项市场认可度较高;浙江交通集团不存在其他未 披露一致行动人的情况。综上,本次要约价格低于公告前30个交 易日浙商中拓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具有合理 性,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浙商证券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 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浙商中拓股份的 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已履行本次要约收购所需的必要批准和授权 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收购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的能力,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 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 购的义务的能力。’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详见同日披露 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