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2021-06-22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
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供应链管
理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拟与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期实
业”)共同投资设立供应链管理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
了事前沟通,提供了必要资料。项目公司设立后,通过引入浙期
实业业务团队,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黑色和相关产业链的风险管
控和价格管理能力,提高公司抵御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的能
力,实现稳健经营。通过项目公司的设立,公司能够借助期货品
种延伸价值链,拓展浙期实业的客户资源和业务品类,深入研究
并输出全品种策略。
因浙期实业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下属间接控股子
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规定,浙期实业
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公司与浙期实业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
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共同投资,公司与关联方浙期实业的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按照出资金额分别持有供应链管理公司80%、20%的股权。
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
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浙期实业共同投资设立供应链管
理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时,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回避
表决。
二、《关于公司拟为参股子公司浙江交投金属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参股子公司浙江交投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交投金属”)正常经营发展,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
交投金属提供4165万元融资担保,交投金属控股股东浙江交通资
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资源”)、参股股东浙江交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工”)按其持股比例同比
例提供融资担保;交投金属以其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公司目前持有交投金属24.5%股权,交投资源与浙江交工分
别持有交投金属51%、24.5%的股权,交投资源为交投金属的控股
股东。交投资源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交投金属构成公
司关联法人,公司为交投金属提供的融资担保构成关联担保。
公司就上述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提供了必要资料。
我们认为,公司为交投金属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保障交投金属
正常经营发展;相关股东方已按其持股比例同比例提供融资担
保,担保公平、对等;交投金属以其全部资产向公司及其他股东
方提供反担保。经评估交投金属股东实力、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我们认为本次为交投金属提供
关联担保事项风险可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子公司交投金属提供关联担
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与
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三、《关于新增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结合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
动情况,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新增预计金额较为合理;交
易价格均按照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结算价,定价公
允,符合商业惯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对公司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本次新增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
时,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三联、许永斌、高凤龙
2021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