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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中拓: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2021-07-17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1-64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7 月 16 日,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按照《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武吉伟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止。武吉伟先生简历附后。
    武吉伟先生具有 15 年以上的财务、会计、企业管理、战略
投资及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熟悉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企业管理与财务领域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其过往经历及目前企业的任职对公司工程物资、
能源化工业务可以提供有益指导并有利于开展业务协同;武吉伟
在其在任的企业中均担任董事职务或协会副会长,不参与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和时间精
力,能为公司提供公司治理、企业管理、战略投资等领域专业的
指导意见并做出独立判断,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有利于公司治理、
规范运作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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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吉伟先生承诺:“在正式成为浙商中拓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之后,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参与上市公司相关会议,对重大事项提出专业意见与独立意见,
并保证不定期到公司现场了解公司运营及内部管理情况;保证对
浙商中拓及全体股东尽到诚信与勤勉义务,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本次提名并选举武吉伟先生为公司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选举独立董事议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备案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的要求将
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热
线电话及邮箱,就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的独立意见
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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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吉伟简历
    武吉伟,男,出生于 1971 年 2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建材集
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东旭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检集团(603060.SH)独立董
事、华油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
部董事,同时兼任成都广新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廊坊
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副会
长及北京九维赋能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止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武吉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
简历所披露的信息外,与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
其他关联关系;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没有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担任东旭光电董事长期间,
曾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详见深证上【2020】1223 号-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与纪律处分
的决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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