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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中拓: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2021-08-25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浙商
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继续为参股子公司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参股子公司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商租赁”)正常经营发展,公司拟继续为浙商租赁按公司
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冠国际对浙商租赁的合计持股比例20.08%
提供融资担保,担保额度5.76亿元保持不变。浙商租赁控股股东
浙江浙商金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金控”)按其持股比例
79.92%同比例向浙商租赁提供融资担保额度22.92亿元,浙商租
赁以其全部资产向公司及浙商金控提供反担保。
   因浙商金控为浙商租赁控股股东,而浙商金控为公司控股股
东浙江交通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0.1.3条规定,浙商租赁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担保构成关联
担保。
   公司就上述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提供了必要资料。
我们认为,浙商中拓继续为浙商租赁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保障
浙商租赁正常经营发展;浙商金控已按其对浙商租赁的持股比例
同比例提供融资担保,担保公平、对等;浙商租赁以其全部资产
向公司及浙商金控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费率定价参照市场水平
协商确定,符合公平、公允的商业原则。经评估浙商租赁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我们认为本次
继续为浙商租赁提供关联担保事项风险可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子公司浙商租赁提供关联担
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与
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三联、许永斌、武吉伟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