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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中拓:关于投资设立浙商中拓(北京)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2021-09-18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1-86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浙商中拓(北京)国际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整合进口
煤焦资源,满足公司煤焦贸工结合项目的投资需求,拟将公司煤焦
一部进行公司化运作,设立浙商中拓(北京)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拓”),以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矿山、钢厂
的深度合作,加快吸引外部优质进口煤焦原料人才,不断提升市场
竞争力。
    北京中拓拟实施团队持股,由煤焦一部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出资
设立北京惟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筹)(以工商注册核
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参股北京中拓。北京中拓注
册资本暂定 20,000 万元,其中公司拟出资 18,000 万元,持股 90%;
合伙企业出资 2,000 万元,持股 10%。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
时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
设立浙商中拓(北京)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本次投
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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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北京惟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筹)
(暂定,以工商注册核准名称为准)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出资方式:以货币方式实缴,煤焦一部经济责任人周游作
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拟出资人民币 1,550 万元,主要
管理团队人员王春辉、唐雅娉、杨帆作为有限合伙人拟分别出资人
民币 3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
    经查询,周游、王春辉、唐雅娉、杨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存续期限:长期。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拟设立子公司情况
    1、公司名称:浙商中拓(北京)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暂
定名,以工商最终核定为准)
    2、法定代表人:梁靓
    3、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暂定)
    4、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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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煤炭及制品的销售(不得在北京地
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矿产品、金属及金属矿、化工
产品、五金建材的批发;焦炭、水泥制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
销售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6、出资额、出资方式: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 18,000 万人民
币,持有 90%股权;合伙企业拟以自有资金出资 2,000 万元人民币,
持股 10%。
    (二)本次投资概况
    1、本次投资背景与必要性
    煤焦主要是供方市场,虽然我国是煤炭生产大国,但相较于内
贸煤,外贸煤炭的品质更稳定并且在价格端也具有一定优势。公司
煤焦一部自成立以来一直深耕进口煤业务,其中外贸煤中的俄罗斯
资源是煤焦一部最重要的资源渠道,占煤焦一部总煤焦采购量 60%
以上。近年来煤焦一部通过不断维护和完善与环渤海、东北、河北
地区的重点钢厂的合作,在华北市场和东北市场已经拥有一定的市
场知名度,是炉料事业部中较为出色的焦煤业务团队。为抓住国际
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蕴藏的市场机遇,更好地进行国外煤
焦资源开拓与整合,同时为充分激发团队积极性,提升团队市场开
拓能力,公司拟将煤焦一部进行实体化运作并实施管理团队持股。
    2、定位
    北京中拓将作为公司煤焦一部未来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和贸工
结合项目的主体,并在沿袭公司煤焦一部现有经营品种、市场区域、
经营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开拓与升级,实现煤焦业务的多业态运营。
    3、经营管理
    北京中拓将纳入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各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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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均须按照公司制度制订和执行,
预算、经营、风控等管理服从公司统一管控。若北京中拓设立下属
企业(含分公司或独立法人主体),下属企业也应纳入公司管控体
系,执行公司管理制度。
    4、业务模式
    北京中拓业务模式主要分为股权投资、进口港口分销、原料代
销代采以及港口选配加工销售,盈利模式为投资收益、购销差价和
供应链集成服务费。投资收益主要指与上下游客户等战略合作伙伴
通过参股或控股设立子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收益。购销差价主要指
通过“以销定采”的方式获取价差收益;供应链集成服务费主要指
中拓北京中拓为上下游客户提供的供应链金融、选配煤加工等集成
服务收益。
    四、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合伙企业签署《合作协议书》,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出资安排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 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出资 18,000 万
元,出资比例为 90%;合伙企业以现金出资 2,000 万元,出资比例
为 10%。
    各方同意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在北京中拓成立后 3 个月内实缴
到位,各方应按照自身的出资比例足额缴纳出资额,存入银行开设
的账户。
    股东各方按照所持股权比例对北京中拓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及损失。
    2、治理结构
    北京中拓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为法定代表人,由公
司委派,经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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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连选连任。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推荐,经股东会
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设总经
理一名,由合伙企业提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3、违约责任及特殊规定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责
任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
须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未按合作协议及时足额缴纳出资额的,须按未
足额缴纳出资额的日 0.5‰向履约方支付违约金。
    (3)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必须遵循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不
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北京中拓相竞争的业务。若违反本条
规定,则公司有权收回持有的股权,股权收回价格按照公司《团队
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给北京中拓造成损失的,合伙企业将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和北京中拓保留追偿的权利。
    4、合同生效条件
    本次《合资协议》须经各方有权审批机构审议通过,并经各方
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的目的
    本次投资设立北京中拓,有利于公司煤焦一部整合进口煤焦资
源,开展产业链股权投资和贸工结合项目投资,加强与国内外矿山、
钢厂的深度合作,为将公司打造成为“上控资源,下控网络”的生
产资料供应链集成服务商奠定基础;同时通过公司化运作,可加快
吸引外部优质进口煤焦原料人才,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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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团队拓展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经营需要的风险
    针对团队拓展创新能力不足风险,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1)
对新引进的核心骨干人才,考虑将其纳入团队持股,建立核心管理
人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期约束和激励机制;(2)通过内
培外引、考评、职级管理、内部竞争和对标学习等方式来提升团队
能力、业务拓展创新能力,坚持实施精细化管理和过程管控,全面
提升知识体系,提高员工综合素质;(3)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在
业务方面给予配合和支持,做好人才梯队建设,为业务拓展提供支
撑。
    2、客户信用风险
    针对客户选择风险,公司对上下游供应商、客户的所有授信现
在均已录入到 CRM 系统,通过在系统录入风险信息,能够实现针对
同一客户的不同业务进行信息共享,有助于北京中拓更好把控对客
户的选择和准入。
    3、政策风险
    政策变化可能会对北京中拓外贸业务造成影响。基于此,公司
拟采取如下措施:(1)北京中拓需做好涉外业务相关管理机构的沟
通,第一时间获取有效政策信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2)进一步
梳理拓展终端销售渠道和转口贸易海外分销渠道,确保政策调整时
有足够的销售能力化解风险;(3)通过设立洗配加工基地,提升供
应链集成服务能力,打造具有综合竞争力的商业模式。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
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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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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