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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书2021-12-11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书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星期五)上午以通讯方
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拟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公司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为规避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外汇市场风险,防
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不良影响。同时,
公司已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健全了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
程、风险控制措施等相应的内控制度;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
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
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拟继续授权公司管理层购买低风险银行理
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有关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拟继续授权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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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本次继续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含)阶段性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行为,符合
公司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有关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充分了解汪伟锋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
合情况,我们认为其符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汪伟锋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
   四、关于制定《公司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可以调动经理层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经济效益和经营质量相挂钩
的激励约束机制。《公司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陈三联、许永斌、武吉伟
                                             202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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