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本人作为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核 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在执业过程中能恪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时客观出 具审计报告和鉴证意见,体现出较高的执业水准和职业道德。续 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 构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延续性,有利于保护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 力,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三联、许永斌、武吉伟 202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