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峰医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案2019-04-25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实施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规则》、《总经理工作细
则》修订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
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规则》、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进行修订,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规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规则》中,原“总经理”的描述修改为“总裁”,“副总
经理”的描述修改为“副总裁”。
2、《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具体修订如下:
1)原“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本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更改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本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裁,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2)原“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一)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相差较大;
(三)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四)重大合同执行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争议;
(五)其他重大事项。”
更改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事项时,总裁应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
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条件或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
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相差较大;
(四)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五)重大合同执行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争议;
(六)其他重大事项。”
3)《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名称修订为《湖南景峰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具体内容中,原公司名称“湖南天一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全部修改为公司现有名称“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
理”的描述修改为“总裁”,原“副总经理”修改为“副总裁”。
除上述修订外,上述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