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峰医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案2019-04-25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具体修订情
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 制度
第三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三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的,按照第九条所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的,按照第九条所规定
的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标准未达到 10% 的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标准未达到 10%,
的,由总经理决定。 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的,按照第九条所规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的,超过本制度第十
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标准超过 10% 条的标准且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的标准
但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 的,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
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的,由全体董事的过半 作出决议的,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
数通过,方可有效。 可有效。
第十三条 如果公司发生的某项投资事项所 第十三条 如果公司发生的某项投资事项所
涉及的交易标的,仅第九条第(三)项或第 涉及的交易标的,仅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
(五)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且公司最近 (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元的,公司经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的,公司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
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
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标 第十七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标
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 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和/或评估事务所,对交易标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和/ 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
或评估,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
六个月,评估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
十二个月(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按照国家有 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关规定办理);若交易标的为股票、债券、基 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
金、期货、外汇、委托理财及其他衍生金融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工具等交易性金融投资产品,由公司财务部 年。
门牵头提出报告,经公司批准和授权后及时
进行交易或交割。
第四章 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四章 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
可以收回投资: 可以收回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 (一)按照投资项目协议/章程规定,该投资
(企业)经营期满; 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
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
无法继续经营; 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
发生时。 发生时。
正文内容中,原公司名称“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修改为公司现
有名称“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全部修改为“总裁”。除上述
修订外,《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