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峰医药:《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修订案2019-04-25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修订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管理办法》做出修订,现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
合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 合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
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 第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
运作,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内部控制指 运作,严格遵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并
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订各自 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订各自内
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 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
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规则》、《关联 公司《章程》及《总裁工作细则》、《关联交
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运作。需经公司 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运作。需经公司董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子公司在召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子公司在召开
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之前,应先提请公司董事 董事会或股东会之前,应先提请公司董事会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或子公司董事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或子公司董事会
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或子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 公司股东大会或子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十章 附则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和
行政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将
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由公司
董事会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不时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此外,《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原公司“总经理”的描述修
改为“总裁”,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描述不变;第二条及以后
条款的“控股子公司”修改为“子公司”。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其他条款不变。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