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2-063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0 月 26 日 14:50 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 158 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26,102,50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4.33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5,068,33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4.21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034,1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2,117,542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37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083,369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25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034,1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175%。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958,3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1626%; 反对 11,127,9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246%; 弃权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3,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326%; 反对 11,127,9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337%; 弃权 1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7%。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章程>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071,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4593%; 反对 12,020,8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26%;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38%; 反对 12,020,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20%;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047,6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5%; 反对 44,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4%;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62,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76%; 反对 44,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82%;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154,8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85%; 反对 937,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34%;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9,8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793%; 反对 937,4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365%;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047,6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5%; 反对 44,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4%;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62,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76%; 反对 44,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82%;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委派罗瑶律师、李静娴律师视频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朱小 辉确认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